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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发布日期】1999-03-02
【生效日期】1999-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lign='center'>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兼并重组程序试行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川办发〔1999〕14号) 《四川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兼并重组程序试行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兼并重组程序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规范我省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提出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程序的若干意见,在全省试行。
一、企业兼并重组的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
(二)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
(三)控股式:兼并方通过收购或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四)授权经营式: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
(五)合并式: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二、企业兼并的原则
(一)坚持企业相互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隶属关系限制;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立足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三)兼并方有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和向被兼并企业增加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产,搞活企业的能力;
(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不得形成垄断和妨碍公平竞争;
(五)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业经营机制运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
三、企业兼并的程序
(一)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二)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形成决议;
(三)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四)由同级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对兼并方的资格条件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定并由同级经贸委出具立项文件;
(五)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六)对要求享受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政策的兼并,应由被兼并企业所在市(地、州)兼并破产协调小组或经贸委会同有关银行提出审查意见。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七)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八)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
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同级经贸委审批;
(九)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十)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一)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四、企业兼并申报材料
(一)企业兼并的可行性报告;
(二)被兼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兼并方属股份制公司的,应有董事会决议;
(三)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被兼并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材料;
(四)债权银行认可企业兼并的书面意见;
(五)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兼并协议。兼并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兼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兼并目的、理由;
3、兼并方式;
4、出资购买式兼并的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合并式兼并各方在新设企业中的股权份额;
5、债权人书面认可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及还债办法;
6、资产处置和移交方式,资产变动事项;
7、职工安置方案;
8、对兼并后企业的整合措施(经营层、财务、资金投入、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等);
9、违约责任;
10、签约日期;
11、兼并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兼并协议还应附有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职工花名册;
(六)能代表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出资者的机构、部门或当地政府的意见及申请报告。
五、兼并的验收与确认
(一)企业的兼并应经有关各方验收与确认后才算完成。未经验收与确认,有关各方应继续承担对被兼并企业的责任;
(二)验收确认工作应当在资产已划转,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税务事宜已处理完毕和兼并协议已履行后,由兼并方向省或市(地、州)经贸委提出,由省或市(地、州)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三)兼并验收不合格的,兼并双方必须按期进行完善。如因重大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兼并协议时,各级政府有权仲裁解除兼并;
(四)经过验收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兼并方对被兼并企业行使出资者权利。
六、兼并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经贸委是各级政府负责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经贸委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兼并的协调、审批和验收等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七、本意见由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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