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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3-27
【生效日期】1996-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
关于限期淘汰平锅盐生产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96年3月27日川府发〔1996〕23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省轻工厅、省工商局、省盐务局《关于限期淘汰平锅盐生产有关问题的报告》,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限期淘汰平锅盐生产有关问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平锅盐生产设备、技术落后,耗能高,污染严重,产品质量差。七十至八十年代初,在国家和省支持下,全省改平锅制盐为真空制盐,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1987年后,一些地区不顾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上已有规划,盲目发展平锅制盐,猛增到60多万吨能力,给全省盐业宏观调控及市场管理带来许多困难。省政府曾以川府发〔1991〕55号、川府发〔1992〕17号、川办发〔1995〕56号文件多次强调淘汰平锅盐生产。经过各地努力,平锅制盐能力由1991年的61.9万吨下降到1995年的33万吨,产量由1991年的33.8万吨下降到1995年的13.4万吨。但是,也有些地区禁而不绝,有的虽已改为真空制盐,而平锅制盐仍在继续生产,甚至冲击食盐市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
为促进全省制盐工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实现全国在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现根据国家经贸委、轻工总会《关于限期淘汰平锅盐生产问题的通知》(国经贸经〔1995〕769号)要求,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自贡、遂宁、乐山、万县、宜宾、涪陵、广安、绵阳等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负责认真地检查本地区平锅制盐企业及生产状况,制定出全面禁止平锅盐生产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1996年4月31日前报省经委、省盐务局备案,由当地经委和盐业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安、工商、卫生、商业等部门积极配合,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前全面禁止平锅盐生产。
二、1996年底停产前生产的平锅盐只能用于两碱工业盐销售,没有两碱盐市场的平锅制盐应及早停产。进入食盐市场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严禁无碘盐冲销碘食盐市场。
三、拆除平锅盐生产设施,封闭卤井(包括断绝卤水供应),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拒不执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停止发放平锅制盐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不延期使用。
五、石油、地质勘探部门在探矿中发现的井矿盐资源不得以“探采结合”为理由,开采卤水平锅制盐。也不得将采出的卤水作为平锅制盐的原料出售。
六、各地要协助有条件转产的平锅盐生产企业选择适当的转产项目,有关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转产项目所需资金予以支持。
七、各地不得再审批制盐项目,银行和非金融部门不得为其贷款。未经省批准的在建制盐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省经委 省轻工厅
省工商局 省盐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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