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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4-29
【生效日期】1981-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旧政权档案实行集中保管的通知
(1981年4月29日川办发〔1981〕26号)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旧政权档案集中保管的请示的通知》印发给你们。为了做好这一工作,根据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我省过去分散保存的旧政权档案,应交由档案馆集中统一保管。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向有关单位认真传达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讲明对旧政权档案实行集中保管的目的和意义,做好思想工作,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存有旧政权档案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的范围,对旧政权档案及其有关内部刊物、资料认真进行清理、登记,并编造目录(一式三份)交当地档案局审查汇总,最迟于今年三季度内分别报送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审定交接目录。
三、旧政权档案被分散保存的时间长,各地保存的数量和情况不同,交接时间可有先有后,具体办法由省档案局另行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直接同省档案局联系。
注:国办发〔1981〕20号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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