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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0]125号
【发布日期】2000-10-26
【生效日期】2000-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
对收费还贷公路收取预算外调控资金的紧急通知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川办发〔2000〕125号)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我国加快公路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该政策实施以来,有效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加快了公路建设步伐,促进了我省公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近年来,少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违背《公路法》及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8年1月5日颁发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自行制定和出台了关于对收费还贷公路(桥梁、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提取预算外调控资金(或政府统筹资金)的规定,有的地方甚至高达通行费的30%,严重影响了收费公路的正常还贷付息或偿还集资款,加重了社会负担,致使不少收费公路项目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和集资债务,直接影响到收费公路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计价检〔1999〕2109号)中“严禁对收费还贷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预算外调控资金等”的规定,以及《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第十条:“收取的通行费只许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绝不允许挪作他用”。为加强收费公路的资金管理,提高收费公路正常偿还贷款、集资及利息的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收费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绝不允许挪作他用。严禁对收费还贷的公路收取预算外调控资金(或政府统筹资金)。已经提取了预算外调控资金(或政府统筹资金)的地区,应由当地政府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在年内安排将提取的预算外调控资金(或政府统筹资金)全额归还该收费公路项目,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款。
二、本通知下达后,如仍继续对收费公路提取预算外调控资金(或政府统筹资金)和以其他名目挪作他用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应坚决制止。一经发现,省政府将取消该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资格,并停止审批该市、地、州、县的收费公路项目。
三、各级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收费还贷公路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并在今年底前进行彻底纠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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