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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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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对收费还贷公路收取预算外调控资金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0]125号

  【发布日期】2000-10-26

  【生效日期】2000-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

对收费还贷公路收取预算外调控资金的紧急通知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川办发〔2000〕125号)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我国加快公路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该政策实施以来,有效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加快了公路建设步伐,促进了我省公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近年来,少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违背《公路法》及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8年1月5日颁发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自行制定和出台了关于对收费还贷公路(桥梁、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提取预算外调控资金(或政府统筹资金)的规定,有的地方甚至高达通行费的30%,严重影响了收费公路的正常还贷付息或偿还集资款,加重了社会负担,致使不少收费公路项目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和集资债务,直接影响到收费公路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计价检〔1999〕2109号)中“严禁对收费还贷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预算外调控资金等”的规定,以及《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第十条:“收取的通行费只许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绝不允许挪作他用”。为加强收费公路的资金管理,提高收费公路正常偿还贷款、集资及利息的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收费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绝不允许挪作他用。严禁对收费还贷的公路收取预算外调控资金(或政府统筹资金)。已经提取了预算外调控资金(或政府统筹资金)的地区,应由当地政府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在年内安排将提取的预算外调控资金(或政府统筹资金)全额归还该收费公路项目,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款。

 二、本通知下达后,如仍继续对收费公路提取预算外调控资金(或政府统筹资金)和以其他名目挪作他用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应坚决制止。一经发现,省政府将取消该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资格,并停止审批该市、地、州、县的收费公路项目。

 三、各级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收费还贷公路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并在今年底前进行彻底纠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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