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办发电[2003]37号
【发布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2003-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认真做好蜂农转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3]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遵照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认真做好蜂农转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3号)转发你们,请及时安排部署,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日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认真做好蜂农转地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养蜂大国,目前正是蜂农转地放蜂的旺季。有的地方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采取了限制蜂农转地放蜂、禁止外地蜂农入境、强行驱逐蜂农出境的措施。这些过度措施严重影响了蜂农的生产和收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抓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方针。在采取必要措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同时,确保养蜂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各级农业、卫生检疫、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转地放蜂过程中的消毒和防疫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阻拦和驱赶蜂农,不得毁坏蜂具。��
三、各地区要对进入辖区内的蜂农实行健康申报和定期体温检测。��
四、对来自非典型肺炎发生地区的蜂农,卫生防疫部门要检测体温、询问有无其他异常症状和是否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有接触史并进行健康登记。要注意保护好蜂群安全,不对车辆外表、蜂箱和货物进行消毒,以防蜜蜂中毒。��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的所有与养蜂业生产有关的消毒免疫措施不得收取费用。��
六、农业部门要引导广大蜂农适应防治非典型肺炎新形势要求,尽量避开疫情发生地区和人群密集地区,尽量减少转地次数。��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
2003年6月6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c/laws/cfcdea86c56f91e020d8981a3ac05fa4e488c0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