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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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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批转财政厅、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件》的报告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10-19

  【生效日期】1982-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省劳动局关于贯彻

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报告

(1982年10月19日川府发〔1982〕168号)省人民政府: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安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经与省编委、物委等部门研究,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

 一、加强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企业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和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搞好自身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要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工具,积极搞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同时,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对照本单位,本部门的情况,找差距,订措施,积极改进,创造条件,限期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尽快改变不重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现象。

 二、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国务院《条例》规定,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任务是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做好安全监察工作。同时,要把国务院《条例》和劳动人事部颁发试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四川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条例》和《四川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监察和违章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贯彻执行,并制订出必要的实施办法。

  我省现有在用锅炉约一万台,压力容器二十万台(只),今年还要新制造锅炉约一千台,压力容器二万多台(只)。监督检验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加强,不能削弱。国务院国发〔1979〕249号文件拨给我省劳动部门新增四十名监察人员编制,省政府已分配各地,至今尚未配齐的,一定要尽快配齐。尚未按川府发〔1980〕70号文件的规定设置监察科的地区,要抓紧在今年内建立起来。各县(市、区)劳动部门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三、逐步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我省锅炉、压力容器量大面广,仅靠劳动部门行政编制的监察干部是难以完成《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任务的。为此,根据《条例》规定,拟按以下原则在劳动部门下面建立事业性质的检验所。

  (一)在省劳动局下面设置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其任务主要是对新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以及技术研究等工作。省检验所暂定事业编制二十人,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每年由省财政部门拨给一定的事业费。

  (二)各地区(市、州)应根据需要逐步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其任务主要是担负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安装、修理、改造的质量检验等工作。检验所事业编制,省辖市可暂按四十至四十五台锅炉配备一人,地区(州)可暂按二十五至三十台锅炉配备一人。其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确有困难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检验所的收支情况和年终决算应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检验所一般应在一九八三年上半年建立起来。人员配备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经济能力,逐步选调。原则上要求在一九八三年底前配齐,有条件的地区(市、州)要求在一九八三年上半年配备二分之一左右,已建立的检验所要积极健全、充实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提高检验质量。

  检验所需要人员,可从企、事业单位选调或大、中专毕业生中分配解决。其中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九十。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技术力量较强的大中型企业,经过省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对本单位使用的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劳动部门对其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四、关于检验锅炉、压力容器收取检验费问题

  按国务院《条例》规定,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检验所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被检单位应缴纳检验费。为了有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检验收费标准在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前,按《四川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暂行办法》(附后)办理。

 五、加强技术培训工作

  劳动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员的选任检验、探伤、焊接、设备操作等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为了保证选任、考核的质量,急需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监察干部、检验人员以及操作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以适应监督、检验工作的需要。为此,各级劳动部门和有条件的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分期分批地举办各种专业训练班。

  以上报告,如同意,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附:四川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局

                           一九八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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