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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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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第三批取消或降低 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5]22号

  【发布日期】1995-01-25

  【生效日期】1995-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第三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告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川府发〔1995〕22号)  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第三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告》,现批转你们,请立即组织实施。对这次决定取消的6项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的3项收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按原标准收取。

            关于第三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告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我们广泛征求了市、地、州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后,现提出第三批整改意见如下,请省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一、取消6项收费

  (一)机动车废气超标排污费

  (二)机动车废气检测费

  (三)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四)自来水增容费

  (五)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六)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费

 二、降低3项收费的收费标准

  (一)技术工人交流服务机构的档案保存费

  个人委托保存由每人每月5元降为3元,单位委托保存个人档案由每人每月10元降为6元。

  (二)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保存费

  个人委托保存档案由每人每月15元降为5元,单位委托保存个人档案由每人每月20元降为10元。

  (三)律师执照(证)工本费

  按国家规定每本收费1元执行。

 三、改进2项收费

  (一)农村建房管理费

  利用原宅基地重建的不再收取;占用非耕地的仍按原标准每平方米0.25-0.5元执行;占用耕地的由每平方米0.50-1元提高为每平方米1.2元。

  (二)机动车驾驶员急救培训及急救箱(包)收费

  提倡驾驶员具备基本的卫生救护常识和救护手段,以备应急操作。但机动车驾驶员急救培训工作和急救箱(包)的配售不得强制推行,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要主动做好工作。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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