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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5]22号
【发布日期】1995-01-25
【生效日期】1995-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第三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告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川府发〔1995〕22号) 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第三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告》,现批转你们,请立即组织实施。对这次决定取消的6项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的3项收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按原标准收取。
关于第三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告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我们广泛征求了市、地、州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后,现提出第三批整改意见如下,请省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一、取消6项收费
(一)机动车废气超标排污费
(二)机动车废气检测费
(三)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四)自来水增容费
(五)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六)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费
二、降低3项收费的收费标准
(一)技术工人交流服务机构的档案保存费
个人委托保存由每人每月5元降为3元,单位委托保存个人档案由每人每月10元降为6元。
(二)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保存费
个人委托保存档案由每人每月15元降为5元,单位委托保存个人档案由每人每月20元降为10元。
(三)律师执照(证)工本费
按国家规定每本收费1元执行。
三、改进2项收费
(一)农村建房管理费
利用原宅基地重建的不再收取;占用非耕地的仍按原标准每平方米0.25-0.5元执行;占用耕地的由每平方米0.50-1元提高为每平方米1.2元。
(二)机动车驾驶员急救培训及急救箱(包)收费
提倡驾驶员具备基本的卫生救护常识和救护手段,以备应急操作。但机动车驾驶员急救培训工作和急救箱(包)的配售不得强制推行,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要主动做好工作。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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