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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工商市字[1995]3号
【发布日期】1995-02-13
【生效日期】1995-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展销会监督管理的通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2月13日发布
川工商市字[1995]3号) 一、对举办展销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社会各方举办展销会(包括引进多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交易的各种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调剂会、交流会以及各种以灯会、节等名义出现的集中经贸活动,下同),主办单位均必须在举办前30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展销会登记证》(《展销会登记证》由省局统一印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颁发《展销会登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展销会;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制作、发布擅自举办的展销会的宣传广告;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参加擅自举办的展销会。
二、加强对举办展销会基本条件的审查
举办展销会应坚持服务原则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要有利于搞活市场流通,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展销会主办者应依法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有与所办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具有相应的组织服务机构、人员和措施。
主办者申请办理《展销会登记证》,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载明申办展销会的目的、意义、名称、期限、地点、内容、形式及负责人);
2、主办者属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书;
4、依照有关规定需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相应批文;
5、外省来四川举办展销会的,提供当地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6、联合举办展销会的,提供承办者各方签订的协议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后应认真进行核实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发给《展销会登记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得举办并说明理由。
三、加强对展销会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主办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名称和内容组织开展展销活动,不得擅自更改或扩大核准事项。引进的参展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经营单位,不得以展销会为名支持无照经营。展销会正式开始前,主办者应将参展单位名册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主办者应与参展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标准、违约责任。
参展者的展销、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不得有不公平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参展者在展销会经营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在无法追究参展者责任时,主办者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展销会实行分级管理
在县范围内举办的展销会,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登记管理;在市、地、州范围内举办的展销会,由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登记管理;省级部门和企业举办的展销会,冠“四川省”、“西南”名称面向全省和西南举办的展销会,省外来川举办的冠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的展销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登记管理。市、地、州、县举办的展销会需面向全省宣传招商的,主办单位应将有关批准文件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展销会举办期间,负责登记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派驻专人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对展销会组织、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分别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以及有关市场登记管理、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进行查处。
各地贯彻本通知精神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展销会登记申请书(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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