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1-11
【生效日期】1996-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土局
关于对越权批地和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1996年1月11日川办发〔1996〕7号) 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对越权批地和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越权批地和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土地执法检查组在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查处理荒芜土地和越权批地的紧急通知》(川府发〔1995〕66号)中,基本查清了全省越权批地和未批先用土地的情况,客观地分析了造成这些违法行为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经反复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越权批地行为的处理意见
越权批地是指具有一定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的政府机关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非法批准用地的行为。
(一)超越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必须依法重新补办手续。补办手续的具体办法,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宗逐级上报(按从简补办手续原则,附当地政府申请报告、原越权批地文件、原基本建设计划原征地协议书、原征地图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逐宗批复。对逐宗上报确有困难的,可造册记列表上报,表中逐宗写明原越权批地机关期间、文号、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包括耕地和非耕地面积)、补偿安置情况、征地费用总额、规划计划等,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只作原则批复,并在批复中注明补偿、安置、权属等问题一律由原越权批准的政府机关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
上述两种补办手续的具体办法,不含土地审批权属国务院的项目;依法属于应上报国务院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1995年3月30日川府发〔1995〕66号文下达前的越权批地行为,鉴于来自土地的收入,已由当地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在1996年4月30日以前主动申请补办用地手续的,按上述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对1995年3月31日以后发生的越权批地行为,必须逐宗逐件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未经批准违法用地的处理意见
未经批准违法用地,是指需经过依法申请审批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含各类开发区)和个人,没有报经批准并取得法定手续而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一)对1995年3月30日以前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属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管理部门曾经许可(但未正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用地后农民的安置补偿落实,没有遗留问题的,可以按照前述对越权批地行为处理意见的第(二)条逐宗补办用地手续。对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如数缴纳有关税费,并视情况予以处罚。
(二)对1995年3月31日到6月19日期间发生的未经批准的违法用地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对1995年6月20日以后发生的未经批准违法用地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三、对1995年3月30日以前发生的越权批地和违法用地(含各类开发区自行征用、划拨和出让土地的行为),超过1996年4月30日仍不主动申请补办手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四川省国土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c/laws/dea1e6eedc07fd6f416ee010ead5ce228f25cb1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