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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3-18
【生效日期】1993-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对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3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2〕49号)要求对拖拉机上道路从事运输活动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以维护道路畅通和确保行车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办法。
一、成、渝两市市区及其他市、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白天不准拖拉机进入;夜间是否允许拖拉机进城,由各市、地、州政府(行署)自行确定。经济发达,又有过境道路的县级政府所在城区,拖拉机进城问题,由当地政府决定。
二、旅游风景区、风景点不准拖拉机进入。但经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的除外。
三、以下道路(路段)禁止拖拉机通行:
(一)新建、改建达到二级以上的道路(在新建、改建的二级道路以外保留的旧路可以通行);
(二)高速公路和二级以上汽车专用公路;
(三)明令禁止拖拉机通行的路段和设有拖拉机禁行或局部时间禁行交通标志的路段。
四、限制拖拉机通行的区域、路段和禁止通行时间,应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应发布公告。
五、拖拉机从事运输,必须向车辆登记地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分工加强对拖拉机运输的监督管理,确保道路畅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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