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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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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上市公司配股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文号】川证委[1994]25号

  【发布日期】1994-10-10

  【生效日期】1994-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上市公司配股暂行办法

(省证监委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发布川证委〔1994〕25号)  为加强我省证券市场管理,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维护川股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就我省上市公司配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政策的规定;

  2、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2个月以上。前一次发行包括配股等发行方式;间隔时间是指从公司前一次募足股份后的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日,至本次配股说明书的公布日,其间隔不少于12个月;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三年平均在10%以上,其中上一年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在15%以上,属于能源、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5、公司预期利润率超过同期存款利率水平;即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应超过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

  6、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日期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东;

  7、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若国家股、法人股股东放弃配股,其配股额度不得向个人股股东转让;

  8、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的资金用途与当时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相符;

  9、有关本次配股的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和表达方式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10、公司所确定的配股价格必须高于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必须低于公布正式配股日前两周该股平均市价的40%。

 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省证券委对其配股的申请不予转报。

  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2、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特别是在股权管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募股资金运用、决策程序规则、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有证券欺诈等行为的;

  3、其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的;

  4、国家股股东放弃配股,没有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股持有单位的正式文件的。   

 三、公司配股申请的审核程序

  1、公司申请配股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市、地、州人民政府的转报报告;

  (3)董事会决议;

  (4)股东大会决议;

  (5)配股说明书;

  (6)承销协议;

  (7)前一次募足股份后的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文件;

  (8)公司上一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说明;

  (9)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2、上市公司配股方案获准同意后,应按国家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则,及时公告配股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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