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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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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委发[2000]42号

  【发布日期】2000-10-12

  【生效日期】2000-10-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二000年十月十二日川委发〔2000〕42号)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对发展小城镇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小城镇建设,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化认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扎扎实实抓好小城镇建设工作

  中央11号文件是关于小城镇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对推动我省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中央11号文件就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战略意义、指导原则、规划布局、经济发展、投资体制、建设用地、户籍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领导等10个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地要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抓好落实。我省小城镇建设试点6年多来,虽然有了良好开端,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按中央11号文件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必须通过不懈努力,艰苦奋斗,埋头苦干,才能达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到2010年末期,我省小城镇试点镇达到1000个,吸纳农村人口1000万以上,进一步加快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发展小城镇为载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提高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加快小城镇建设,有利于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促进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和结构调整,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推动农村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向农民传播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改造传统意识和习俗,从整体上提高农村人口素质,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业发展,拓展农村市场,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因此,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最佳选择,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把认识统一到中央11号文件精神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西部大开发中把小城镇建设作为我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切入点,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以推动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突出特色,实现镇域经济可持续增长和跨越式发展

  发展镇域经济是小城镇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小城镇繁荣和发展的基础。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关键是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走出自己的经济发展路子。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逐步形成以商贸流通、旅游开发、市场建设、农副产品加工等为主的小城镇建设的支撑点,

  把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乡镇企业结合起来。创造良好条件,鼓励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进镇经商办企业,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空间和门路。要抓住国有企业战略改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吸引技术、资金、人才和相关产业向小城镇转移,壮大镇域经济实力。

  把小城镇建设与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优化农产品质量,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农业区域布局,逐步构建起高效农业的产业体系。着力培育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把农民引向市场,增强农民的组织化和市场化程度,为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创造条件,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把小城镇建设与建立农村市场体系结合起来。要逐步提高市场建设水平,完善市场功能,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联结起来,提高农业效益。

 三、深化改革,落实政策,为小城镇建设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放权让利,落实政策,搞好服务,支持小城镇发展。我省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涉及到小城镇的规划布局、经济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等方面。现在关键是狠抓落实。落实政策不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要认认真真地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各地要对近年来小城镇建设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逐项解决落实。对那些政策长期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要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其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上文件精神,结合西部大开发,研究制定一些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支持小城镇建设。第三,要保证政令畅通,健全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策落实。第四,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阶段解决试点中的突出问题。在规划的编制、评审和审批过程中,要按照优质、高效、经济的要求,积极帮助和指导试点镇,尽快完成这一基础性工作。在建设用地的征用上,要进一步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树立土地开发为小城镇建设服务的思想,不断探索小城镇土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新形式。对试点镇建设项目用地,既要坚持国家大政方针,又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有效措施,确保试点镇能够及时征地、用地,推动试点工作。

  改革小城镇建设方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投融资体制,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经验,逐步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发展小城镇的路子。要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鼓励农民进镇建房,建设小城镇。同时,省财政、扶贫、以工代赈、计划;水利、交通、邮电、电力、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重点扶持试点镇的电网改造、镇区道路、给排水、环境等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各市、地、州、县(市、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小城镇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四、科学规划,建管并重,把小城镇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抓紧修订和编制小城镇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加强管理,依法治镇,提高小城镇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规划的编制要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发展,切实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规划、产业发展布局等各方面规划的衔接与协调。规划要服务和服从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把握好小城镇的发展特色和建设方向,既要适度超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又要切合实际,防止贪大求洋和乱铺摊子。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必须依法行事,按程序办理,确保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

  要结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搞好综合配套建设。小城镇建设要各具特色,根据自身的自然、地理、交通条件,特别要注意保护文物古迹以及具有民族和地方特点的人文、自然景观,塑造不同的建筑风貌,切忌千篇一律,百镇一色。要注重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水平,促进小城镇建设再上台阶。

  加强管理,是小城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健全城镇管理体系,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素质,依法治镇,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规划、建设、绿化、卫生、文化、交通以及市政设施等进行全程监管。要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城镇化意识,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逐步形成适应城镇要求的生活方式,实现农村两个文明共同进步。

 五、加强领导,协同配合,不断推动全省小城镇建设工作

  小城镇建设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非农化社会变革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层次、多领域,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协同配合,打好总体战。发展小城镇,要站在区域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放权让利,处理好发展镇域经济与壮大县域经济的关系,支持小城镇建设;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加投人,处理好政府适当投人与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小城镇的关系。要健全领导体系,特别是那些机构不完善和今年新增加试点任务的地方,要尽快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为基层着想,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试点镇也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镇的精神,知难而进,努力实践,在试点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要继续推行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完善领导和部门联系镇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定期会议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掌握动态,指导工作。要对小城镇建设进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淘汰机制,对那些通过一段时期的试点,发展缓慢,变化不大,不能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的镇,要淘汰出局。要及时总结试点中的先进经验,通过典型引路、重点帮扶等措施,不断推动全省小城镇建设取得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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