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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0-29
【生效日期】1997-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的通知
(1997年10月29日川办发〔1997〕138号)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是珍稀野生动物的重要分布区,是大熊猫、金丝猴、牛羚等珍稀动物的主要产地,仅大熊猫就占全国野生大熊猫总数的80%以上,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我省少数不法分子乱捕滥猎大熊猫、金丝猴、牛羚等珍稀野生动物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有上升趋势,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国家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对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有效遏制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案件的上升势头,特作如下通知:
一、保护珍稀野生动物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运用各种形式,开展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干部群众的保护意识,使爱护野生动物,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坚决打击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猎杀珍稀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案件要逐件立案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公开处理,以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强管理,坚决制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各级林业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要加强管理,防止辖区内发生偷猎和非法经营、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案件。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猎枪、猎具的管理,一旦发生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要坚决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管理。铁路、交通、民航、邮电、商检、海关等部门要坚决执行省林业厅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的规定》。通过齐抓共管,使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制止。
四、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物产区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真正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经常过问、指导并及时解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本地区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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