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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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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9-03

  【生效日期】1984-09-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甘孜、

阿坝、凉山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4年9月3日川委发〔1984〕30号)  我省是个多民族的省份,为了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稳定三州干部,解决进州干部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吸引一部分内地专业技术人才支援边远山区建设,现就解决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工作的广大干部,担负着实现三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光荣历史任务。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教育在州工作干部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扎根民族地区,焕发精神,努力工作,为加速三州的经济、文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工资向上浮动一级。

  (1)在州工作的大专院校(含经教育部和省批准的各类成人大学)毕业生和在州工作满十五年的中等专业学校(含经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确认的学制不满两年的中专)毕业生;

  (2)在州工作取得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定为小教三级、中教五级以上的人员;

  (3)符合(1)、(2)两项条件的内地对口轮流支援三州的干部;

  (4)在州工作(包括在其它民族地区工作时间)满二十年的各级各类干部;

  (5)新分配到三州工作转正后的大专毕业生。

  上述人员的浮动工资,不得重复计算。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三州海拔3,500米以上或条件特别艰苦的县、区、乡工作的干部,需要享受更优厚待遇的问题(比如有的可考虑浮动一级半或两级),请三州按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所有实行浮动工资的干部,在浮动工资期间,正常的调资和升级不受影响。享受浮动工资的干部,应填写“浮动工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对犯有严重错误行政上记大过、党内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二年内可暂缓“浮动”。

 三、按本规定第二条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又符合川府发〔1983〕173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的,其优惠待遇不变。

 四、从一九八五年起,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原则上每年内调一批。内调指标由省人事局与各州商定后按指标安排,下达各地执行。内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接收,妥善安置。

  对夫妻双方都在州工作的干部,有一方符合内调条件的也可以先行调动。

  对符合内调条件的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近退休年龄,因工作离不开的,可由三州提出方案,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审定后在干部原籍或子女工作地确定退休后安置的单位,以解除其后顾之忧。本人退休后应由安置地区负责安置和管理。

 五、内地具有大专毕业文化程度,志愿在州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人员,经州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家属“农转非”。

 六、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属于双职工的,退休后可自选定一方的原籍县(市)城、镇安置;一方原籍在成、渝两市市区,而另一方原籍在专县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到专县安置;退休干部只有一方在州工作,另一方在内地工作或家属的,可以到内地配偶居住地区安置。退休干部自愿回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

  三州干部退休易地安置后,安置单位所需的管理经费,由退休干部原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于每年初一次拨给安置单位。

  退休干部易地安置随迁的家属子女,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对其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参加工作的子女到被安置地区安排工作,其配偶是在职职工的,应予随调。调动手续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

  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在县(市)城、镇买有住房的,离退休后可以到购置住房的县(市)城、镇安置,当地公安部门应准予户。

 七、在州工作的干部退休后,自行解决住房的,可发给适当的安家补助费,但一般不超过二千五百元,属于县级干部和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由三州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建房标准解决建房经费。

  凡住公房的不再给予安家补助费。

 八、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他们的家属子女因气候不适应或无法随身抚养,需要迁回原籍家中,或将末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应准予落户。进州工作的干部,子女读书有困难的,可以在内地(成渝两市市区除外)投亲靠友,各市、地应准予入学、升学并承认其学籍。有关手续按照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七日省民委、省公安局《关于调在我省三州工作的职工的家属子女迁回内地落户问题的通知》办理。

  本规定自下达之月起执行。甘孜、阿坝、凉山三州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其他地区少数民族县(区)和条件艰苦的边远山区干部的待遇等有关问题,由各地区根据其实际情况和财力情况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具体办法,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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