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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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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善侨汇物资供应工作 个问题的报告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4-02

  【生效日期】1984-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改善侨汇物资供应工作几个问题的报告

(1984年4月2日川办发〔1984〕18号)省政府: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有关地区和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多数地方基本上保障了侨汇物资供应,促进了我省侨汇逐年较大幅度的增长,全省一九八三年侨汇收入......比一九七七年翻了两番多。但是,目前我省侨汇工作没有很好贯彻“谁提供紧缺物资,谁得外汇”的规定,而实行由省、地、县按固定比例计拨侨汇留成的办法,因而不利于调动供货单位的积极性。各侨汇商店(柜)经常缺少侨供商品,侨汇户买不到东西,反映强烈。已有部分侨汇户提出退汇或改汇到侨汇物资供应较好的省、市。加之我省华侨住宅建设服务工作尚未开展,已出现侨汇收入增长率下降的趋势。如一九七七年至一九八二年,侨汇年平均增长率为百分之二十以上,而一九八三年的增长率只有百分之十左右。

  为了保证侨汇继续增长,根据国发〔1982〕42《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和国务院侨办等五部门〔82〕侨政会字第01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的几项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变侨汇留成计拨办法

  国务院侨办等五部门规定,凭侨汇票券回笼数计算留成外汇。经研究,从一九八四年元月一日起将现行的赡家侨汇留成由省、地、县、按固定比例计拨的办法,改为凭侨汇券实际回笼数的多省计拨留成,这样做有利于调动侨汇物资供应单位的积极性。

  国务院规定:“赡家侨汇留成比例仍为百分之三十,由各地侨办会同财办掌握,中国银行监督使用”。为了管好用好外汇,确定将全省赡家侨汇留成比例的百分之二十五委托省商业厅、百分之五委托省粮食局负责管理。中国银行成都分行分别给予开设侨汇留成外汇额度帐户,并根据上述比例按半年一次分别计入省商业厅和省粮食局帐户。各市、地、州、县商业局、粮食局和侨汇商店(柜)应得的侨汇留成额度,由省商业厅、省粮食局根据侨汇券回笼多少具体核定。省商业厅、省粮食局要制定对各地、市、州、县商业局,粮食局和侨汇商店(柜)的留成外汇具体核拨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抄送省侨办、省计经委)。每回笼一张侨汇券、一市斤侨汇粮食券、一市斤侨汇食油券,按计算侨汇留成时国家规定的外汇牌价计拨美元额度。

 二、侨汇商品实行优待价供应

  国务院规定:“对市场上敞开供应的国内商品和利润较高的进口商品,允许以低于市场价格百分之二十以内的折扣销售。”为此,建议从一九八四年七月起,先在成都、南充、内江、乐山和万县五个市的侨汇商店(柜)实行侨汇商品优待价供应。待取得经验后,其他市、地、州和条件较好的县再分期分批地实行。优待价的范围,除粮、油及中央、省专项下达的商品和当地紧缺的商品暂不实行优待价外,其他商品原则上皆可实行优待价供应。优待价折扣的幅度,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由各市、地、州商业局根据实行情况确定,并报市、地、州物价局以及省商业厅、物价局、侨办、计经委备案。华侨商店(柜)实行优待价的亏损,可用向银行出售侨汇留成外汇额度所得的人民币收入来弥补,也可用侨汇留成外汇购买进出口商品多得的利润进行抵补。实行优待价商品的收券标准,由市、地、州商业局根据市场供应情况决定。

 三、加强回收票券的统计核销管理

  要建立健全侨汇票券的统计和核销管理制度。各华侨商店(柜)对回收的票券,要指定专人保管,分类粘贴、装订制表。各县(区、市)商业局、粮食局于每半年后五日内将票券回收数字汇总报市、地、州商业局、粮食局,抄送县侨办和财办;回收的票券,也按每半年一次清点上缴,由、市、地、州侨务部门会同商业、粮食部门共同核实后当场销毁,并将票券回收数字上报省商业厅和粮食局,抄送省侨办和中国银行成都分行。

 四、加强领导、健全经营机构

  随着我省侨汇收入的增长,侨汇物资供应将日益增多,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解决侨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商业、粮食、侨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经常检查、积极帮助侨汇商店(柜)改善经营条件,及时解决供应中的问题,切实把侨汇商店(柜)办好。需要增设侨汇商店(柜)的地方,要及时增设;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侨汇商店(柜),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行独立核算。

  重庆侨汇物资的供应办法,建议由重庆市参照省的规定,自行研究决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四川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四川省经济计划委员会

             四 川 省 商 业 厅   四 川 省 粮 食 局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中 国 银 行 成都分行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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