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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71号
【发布日期】1994-08-10
【生效日期】1994-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财政收入
加强资金调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的通知
(1994年8月10日川办发<1994>71号) 今年上半年,全省财政收入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增长,但进度缓慢,仅完成预算的40.19%,欠进度9.81个百分点;支出完成预算的34.82%,比同期增长17.91%。部分地区已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为了确保事业、行政单位调资政策的兑现能够尽快到位,并尽力争取补发以前月份调资差额,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大力组织收入,确保今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预算收入入库的征收管理,积极组织收入入库。对企业已实现的税利,要严格按税法规定,依法征税,按时缴纳,保证将该收的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对截留、挪用收入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二、坚持资金调度首先保工资发放的调借序列。各地不得在工资未发放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支出。工资发放要首先保证调资政策当月到位,有财力的还要争取尽快分期补发以前月份的调资差额。对欠发工资地区,各地一律不得办理小汽车控购手续和审批楼堂馆所的立项计划。否则省上将不再对其调度资金。
三、坚持资金调度下管一级的原则,逐步建立责任制。省只负责对地、市、州调度资金,不直接对县调度资金。地、市、州负责解决本辖区内县间资金不平衡的矛盾,地、市、州不能解决的,由地、市、州财政向省财政汇报调剂解决。分级建立资金调度责任制,省级对地市州负责,地市州对县负责解决好工资发放的资金调度。
四、各地要加强资金统筹安排。为了确保事业、行政单位调资兑现,各部门、各单位的包干结余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要首先用于保证工资的发放,各地财政在资金安排上要严格按预算执行,除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外,各地不得再开工资、津贴、补贴的口子。对部分工资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应将预算外资金调入预算内统筹安排,待以后资金情况好转时再行归垫。
五、清理往来,严格拨借款制度。据1993年决算统计,全省暂付拨款数额居高不下,加大了财政资金压力,为了缓解资金调度矛盾,各地财政要认真清理往来款项,将该收的暂付款及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不得随意转列支出,严格无预算拨、借款,以缓解资金供需矛盾。
六、抓紧安排开支,厉行节约,保工资支出。各级各部门都要顾全大局,严格控制行政费开支,压缩一般性经费支出,禁止巧立名目乱发各种津贴、补贴和各种单项奖,严格控制车辆购置、会议费和差旅费支出,加强通讯设备及邮电费、水电费等支出的管理,从各方面精打细算,节约开支,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调资政策尽快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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