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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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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委关于 强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的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1-01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计委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的实施办法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查降低工程造价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全省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范围、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方法和审查要求,要严格按省政府川府发(1997)124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开展全省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的审查,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均应主动配合,接受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

          第二章 审查工作的组织及其分工

 第四条 为避免多头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凡是由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负责组织安排建设资金(包括专项资金、财政贴息资金、企业债券和其它预算外资金在内)的项目的概预算审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由省计委负责。

 第五条 凡是省审计厅已经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省计委原则上不组织重复审查。

 第六条 在省政府确定的审查项目中,凡属于地县项目,可由省计委委托有关地区开展对指定项目的审查工作。对委托项目的审查与处理结果,有关地区计委要及时上报省计委备案。

 第七条 对已决定要进行工程概预算审查的建设项目,在正式开展审查工作之前,由省计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接受审查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八条 对建设规模较大,生产工艺较为复杂,建设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权机构和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审。

 第九条 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审查中,凡涉及有关税费计征和调整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差较大的,应邀请省物价、税务部门参加。

 第十条 凡承担工程概预算审查任务的单位,在审查结束后,要与有关设计、施工单位交换意见,本着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解决问题。若承担审查任务的机构与被审查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省计委会同省审计厅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决。

           第三章 开展审查工作的要求

 第十一条 承担工程概预算审查任务单位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要求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政策水平,实行持证上岗。同时要求与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无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和其它应该回避的关系。

 第十二条 对工程概预算的审查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合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允许高估算,也不有意压低工程造价,以通情达理,以理服人的态度开展工程概预算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为确保审查工作的质量,对承担工程概预算审查任务的单位,除要具备有权机关所批准的资质条件外,还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择优选择,以利于把全省工程概预算的审查工作逐步推向深入。

 第十四条 每个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审查结束后,要作出书面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审查结果和典型经验等。对审查出的重大问题,由省计委及时向省政府汇报。

 第十五条 对审减出的资金,除审查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外,其余部分可由建设单位用于弥补工程建设的资金制品或收归投资方所有。

 第十六条 对审查后确需调增的投资额度,可作为工程概算调整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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