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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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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1-18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11月18日川府发〔1986〕22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搞好省级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全部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省财政厅“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对省级企业留用的各项专用基金,仍按原办法进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 确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资金,其解缴程序和结算办法如下:

  一、省财政厅在各专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专户的帐号分别为:

  1.省建设银行营业部有息专户261026,无息专户261-7。

  2.省工商银行春熙路营业部专户:

  (1)企业主管部门集中资金有息专户1440104-42;

  (2)事业行政单位资金有息专户89249-08,无息专户89695-85。

  3.省农业银行成都市东大街营业部有息专户5381210,无息专户5381218。

  二、各部门和单位,在年前要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划清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的界限。对以各种名义分散转移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收回入帐。长期被挪借的资金要抓紧收回。通过清理,在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前,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银行存款余额开列清单,经开户行核对签章后,送省财政厅核定应缴存财政专户的数额。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应缴数,在一月二十五日前填写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送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存的单位,财政按冻结存款的规定通知银行停止支付。

  三、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各部门和单位新发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月在次月十日前按以下办法解缴省财政厅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省级单位预外资金”专户:

  1.属于经营性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和应缴税金后,其余全部解缴省财政专户;

  2.属于非经营性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即不发生成本费用的各种收入),全额解缴省财政专户。

  四、各部门和单位应缴存省财政专户的资金,实行按季汇算、年度清交的办法,不得截留坐支。

  五、各开户行在收到单位解缴省财政厅的预算外资金后,应单独设帐,避免与预算内收入混淆。各专业银行对省财政计息专户的资金,依照规定按季计息。省财政厅对于计息专户的资金,从单位交到省财政专户时起,对单位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季结算一次。

 第四条 省财政专户储存资金的使用办法。各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省财政专户储存的资金,应在所存资金额度以内,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季度开始十日前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拨款;如在计划外急需用款,可以临时办理专项追加用款计划报批。银行凭财政厅签发的转帐支票转入单位存款帐户。对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的,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资金转存建设银行,并按国家关于自筹基建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规定,由建行监督拨款。无财政批准的用款计划,单位不得用款。

 第五条 由于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对各单位缴款和用款的具体方式,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条 省级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按期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执行情况报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单位,还应加报季度分月会计报表。

 第七条 省财政厅对“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在保证单位用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有偿计息的方式,有计划地调剂支持各项生产、事业的发展。对资金融通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第八条 省级各部门和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帐务处理办法和会计报表。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 统一制定。

 第九条 凡驻地在成都市区(不包括龙泉驿、青白东区)范围内的省级部门和事业行政单位,其预算外资金直接由省财政厅集中管理;省级驻外地单位,委托当地财政部门代管。具体办法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省财政厅

                            省人民银行

                            省工商银行

                            省建设银行

                            省农业银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第一批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省级单位名单

 省冶金厅    省林业厅    省医药局

 省机械厅    省农机局    省文化厅

 省轻工厅    省水电厅    省公安厅

 省二轻厅    省粮食局    省建委

 省化工厅    省商业厅    省物资局

 省交通厅    省教育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农牧厅    省高教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旅游局    省卫生厅    省科委

 省社队企业局  省委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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