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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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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2-21

  【生效日期】2000-0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川府发〔2000〕4号)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逐步理顺省与市(地、州)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省与市(地、州)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省与市(地、州)的财政收入范围,实行税收分享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和“维持既得利益,实行增量调整”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税制的基础上,划分税种,实行省与市(地、州)部分税收分享,并重新确定省与市(地、州)财政收入范围和税收分享比例。具体划分如下:

  (一)省级财政固定收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部分);省级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含甘孜、阿坝、凉山州);省级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省级企事业单位参与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按投资比例、股份(或协议分利比例)分享的所得税;省级单位缴纳以及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在成都市锦江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省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省级单位参与投资组建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1989年1月1日以后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以及上述企业、单位转制后重新设立的企业所缴纳和代扣代缴的,除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之外的各项税收;中央和省级企事业单位投资组建的各类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实行全省行业集中汇缴办法的行业部门集中在成都市汇缴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不含电力、天然气产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

  (二)市(地、州)财政固定收入:市(地、州)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由市(地、州)所属企事业单位参与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按投资比例、股份(或协议分利比例)分享的所得税;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市(地、州)及县(市、区)属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三)省与市(地、州)的共享收入: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省分享比例为35%,市(地)分享比例为65%;对甘孜、阿坝、凉山州,省暂不参与分享。

  除上述收入范围划分外,基金预算收入,暂维持原有规定不变。执行中如遇国家调整税种和预算收入级次,另行决定。

 二、实行新老体制并轨,规范结算事项,调整省对市(地、州)税收返还收入基数

  (一)从2000年起,实行新老体制并轨,不再执行原递增包干体制的递增上解办法,规范结算事项。以1999年为基期年,将各市(地、州)原体制上解额和补助额,与省财政分享税收收入、省财政下划收入、上划“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固定结算上解和补助数品迭后的数额,相应调整1999年各地税收返还收入基数。

  (二)为了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维持甘孜、阿坝、凉山州递增补助体制及年递增率5%不变。以1999年为基期年,将上划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省下划收入、固定结算上解和补助数品迭后的数额,相应调整1999年税收返还收入基数。

  (三)从2000年起,各地税收返还收入以调整后的1999年税收返还收入为基数,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实际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对当年实际完成上划中央“两税”数达不到上年上划“两税”收入基数的,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收入。

  (四)按照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重新核定资金返还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规范收支管理,确保新的财政体制顺利实施

  (一)积极培植财源,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加强税收征管。各级政府要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抓住机遇,加大西部开发的力度,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财政实力,缓解财政困难。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切实做到依法征税和应收尽收。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属于省与市(地、州)共享的税种,统一由省政府管理;属于市(地、州)固定收入的税种,按原有规定办理。减免税收必须依照国家税法规定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减、免、缓征省与市(地、州)共享税收和其他应缴财政收入的政策。对地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按《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执行,凡未按税法和国家政策规定,擅自减免税收和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省将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收入和转移支付补助。

  (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从2000年起,将《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增收节支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报告的通知》(川府发〔1995〕111号)中确定的“以奖代补,以惩促平”的财政收支平衡激励机制纳入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各地要加强财政调控,积极探索建立对所属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制度。

  (三)合理确定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各地要根据省与市(地、州)的财政体制变动情况,本着适当照顾县(市、区)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地、州)与所属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各市(地、州)对所属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后,需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继续执行新投产的大中型企业分税政策。省与市(地、州)实行税收分享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新投产大中型项目的主体税种按比例分成的通知》(川府发〔1996〕155号)仍继续执行,省财政按投资和筹资比例参与有关新投产的大中型项目的税收分享。

  (五)保持省国税和省地税直属征收部门征管范围不变。原由省国税、地税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管理的省级税收,仍按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各部门必须顾全大局,确保收入实现。

  调整体制的具体运作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布置。本通知及有关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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