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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0-15
【生效日期】1997-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
七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川府发〔1997〕143号) 省政府同意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政府:
近年来,我省汽车工业随着支柱产业地位的确立,有一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重复建设,“散、乱、差、小、低”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促进四川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汽车工业投资项目的宏观管理。凡涉及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其建设性质(包括基建、技改和技术引进以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汽车、摩托车部件、成套散件组装出口项目等),不分资金来源(内资或利用外资)和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一律由省计委、省经贸委按其项目建设性质会同省汽车办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
二、对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项目以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部件、成套散件,经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审查上报并且获得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的项目批准文件才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三、凡要求增资的中外合资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项目,不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均根据立项时的建设性质,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上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修改合资企业合同由省外经贸委上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企业经营范围凡涉及汽车、摩托整车和发动机的生产、装配、加工贸易等,新上项目一律凭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和机械部的项目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其生产的产品禁止在市场上流通。对过去已上项目,要按国务院要求,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促进我省汽车工业健康发展。
凡违反规定,自行审批汽车、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项目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四川省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四川省机械工业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外经贸委
成 都 海 关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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