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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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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发[2002]3号

  【发布日期】2002-02-17

  【生效日期】2002-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鲁发[2002]3号2002年2月17日)  根据党的十五大和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扩大经济总量,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民营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总体规模偏小、档次不高、管理落后,与先进省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民营经济是我省具有巨大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亮点”。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关系我省经济在新世纪的实力和地位,关系人民群众奔康致富,是我省现代化建设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忧患意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突破传统发展模式的束缚,破除对民营经济的偏见、歧视和限制,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全省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努力开创我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2.发展民营经济要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和大、中、小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进一步放宽政策,积极发展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在鼓励发展的同时,把重点放在提升产业和集约化程度,优化产品结构,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上来。下大气力培植一批规模大、效益好、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大力扶持科技型、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开发“名、优、特、新”产品,提高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带动农民致富。搞好各类经济园区和小城镇规划、建设,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促进民营企业向园区和小城镇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二、放宽民营经济经营范围和国土资源使用政策

  3.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特殊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允许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和房地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

  4.简化投资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承诺办事时限,实行并联审批。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5.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集团可注册登记冠省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支持企业和个人以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专利权,作为出资,兴办或参股民营企业。

  6.民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确需拆迁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以及小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政策。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聚集,民营园区建设用地可视同小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同等对待。

 三、鼓励和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7.对县处级以下机关工作人员离岗或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给予鼓励和支持。离岗、提前退休人员待遇按各地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离岗期限为3年。离岗期满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按辞职办理。

  8.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辞职补助费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辞职人员自辞职之日起5年内,如重新被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辞职时领取的辞职补助费要如数返还原单位。

  9.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一次停薪留职时间为3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没有条件安排的,进入人才市场另行择业;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按辞职办理。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由单位与个人双方协商确定。

 四、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参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10.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加大公有制企业的产权改革力度,完善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机制,搞好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改组。

  11.积极引导民营经济加快改制和重组步伐,有条件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具有规模和实力的民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技术含量高、经济运行质量好的大型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国有重点企业集团的同等待遇。

 五、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12.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展私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并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支持“银企”联手,选择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驻厂信贷员制度、省行直贷制度的试点,提高授信额度,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改进对民营经济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逐步加大贷款比例。

  13.省、市、县(市)要成立民营经济信用担保机构,其资金来源实行多元化筹集,按市场机制实行规范化运作。民营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建立互助风险金,也可以采取民营企业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民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资金。经批准,民营企业可联合成立不发生存贷业务的民间投资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参股农村信用社。

  14.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技术园区建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园区。民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政策。

  15.各地要进一步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广泛吸引省外各类企业采用不同方式到我省投资发展民营经济。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引进国外资金。

 六、支持民营经济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16.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对民营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信用保险并对保费给予补贴,对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给予贴息,在产品出口、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贸发基金使用、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上,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经贸活动。

  17.为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律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证照。民营企业人员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招商团组、经贸团组出国,按因公出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8.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有效期限。高科技、外向型、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办理1年或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办理有效期限3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实行按需申领。对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商务的,可免交派出所意见。对民营企业所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和来山东向民营企业投资的外籍人员,经有关部门推荐和本人申请,可办理1至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入出境签证。以上人员的随行家属同时享有与本人相同的待遇。对来山东与民营企业进行商贸活动的外国人,与应邀到国有企业进行商贸活动的外国人,同等办理口岸入境签证。

 七、鼓励民营经济加快技术进步

  19.“十五”期间,每年确定100项重点民营企业技改项目、100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别纳入全省技改项目和创新项目导向计划。在申报国家项目、争取扶持资金和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开发中心认定上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20.加大对民营科技的支持力度。重点建设一批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处于开办期、发展期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研发和生产、经营场地及通讯、办公等设施,提供培训、咨询、融资、法律等方面的服务。要把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各级科技发展规划,给予扶持。省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要根据实际需要使用,不受企业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2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三废”利用及环保产业的民营企业,其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除另有约定者外,允许抵充注册资本的35%。民营企业研制和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凡经国家和省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发明的专利产品,在政策上与国有、集体企业同样对待。

 八、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支持作用

  22.对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税收“三同”、“三不”,即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加码、不歧视、不干扰。对民营企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资助或奖励。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以及安置吸纳国有、城镇集体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民营企业,税务部门要允许其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九、加强领导,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3.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拿出足够的精力抓好民营经济工作。

  24.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营经济在建设中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好典型、好经验,真正把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给予其应有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25.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禁止“三乱”行为,特别要严肃查处对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一旦发现,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达标活动。各级政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6.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各级政府及部门都要努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推行政务公开,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手续,对民营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资金、法律等多方面的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把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作为评价政绩和行风的重要内容。对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干部,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甚至阻碍、刁难民营经济发展的,要严肃批评和查处。各级纪检、检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加大工作力度,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违纪违规案件。

  27.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条件。坚决打击村霸、路霸、市霸,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净化社会环境。

  28.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引导民营企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作用,加强规范和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勤劳致富。严格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保险基金。要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建立工会组织,并经常认真开展活动。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对涉及本市、本部门的有关问题,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委、省政府备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民营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本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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