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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9-10-08
【生效日期】1979-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革委会关于贯彻国发〔1979〕166号
文件做好外宾、华侨、港澳同胞的商品外运工作的通知
(1979年10月8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做好外宾、华侨、港澳同胞的商品包装托运和邮寄工作的意见》,已印发给你们。为使外宾、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内买到的东西能够顺利运走,以利于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和扩大对外交流,增加外汇收入,支援“四化”建设,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研究执行:
一、除按国家规定禁止出口和国际邮政规定限量的物品以外,凡是在国内用外汇兑换的人民币购买的东西,不受品种和数量的限制,均可办理对外托运和邮寄。
二、各地友谊商店或其他单位出售的托运、邮寄商品,必须及时转托当地民航、邮政或设有海关地区的铁路局办理对外托运邮寄业务。民航、邮政、铁路部门均按现行规定核收办理。凡需要海运的物品均由友谊商店委托青岛外轮供应公司统一对外承运。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直接办理对外包装托运业务。
三、上述各部门要十分注意把关,防止出现套汇情况,在办理对外托运和邮寄业务时,要认真核对供货单位开出的发票和有关证明,确认外汇购买后,在海关报税单和免领许可证验放凭单上注明“外汇购买”字样,海关据以放行出境。
四、凡没有注明“外汇购买”字样的物品,按海关有关限量规定,办理对外托运手续。
开展对外供应商品的包装托运业务,是一项新的工作,在执行中各地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情况,互相配合,遇有新情况和问题,要就地协商解决,当地解决不了的,可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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