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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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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 强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的决议

  【发布单位】815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0-14

  【生效日期】1996-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的决议

(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预算外资金增长较快,对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在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使用上出现了不少问题,扰乱了正常的财经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已成为当前我省经济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必须高度重视,抓紧抓好。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明确概念,界定范围,对现有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纳入预算管理;应当财政专户储存的,必须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要按照资金的划分,根据不同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各项资金的收缴、使用、计划审批和预决算编报等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严禁将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对应当纳入预算而不纳入预算,应当列入财政专户储存而没有专户储存以及违反规定乱花乱用资金的,要严格法纪、严肃处理。

 二、政府性基金的审批权在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在中央和省两级。凡不符合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基金、收费项目或者超过批准标准的,要立即纠正,有些确需要保留,但未经有审批权机关批准的,要限期补办报批手续。坚决杜绝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现象。

 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要适时听取和审议同级政府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汇报。要采取调查、视察、评议政府部门和领导述职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重点部门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大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使预算外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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