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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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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2-15

  【生效日期】1986-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lign='center'>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12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今年八月,省政府以鲁政发〔1986〕97号文颁发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

理暂行规定》,对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登记、建筑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违法乱纪的处理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市建筑市场日趋活跃,但是,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的单位和个人不择手段牟取私利;有的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势必阻碍建筑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影响我市“七五”计划的实现。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现根据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所有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都必须由市城乡建委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凡未取得以上两证的企业和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

 二、市属六县和黄岛区县以下集体建安企业及外地建安企业进入市区施工,必须以市城乡建委办理“入市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市工商、税务、建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承担工程任务。

 三、凡在本市承担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都要接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除大中型工交项目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监督。工程竣工后,须经监督站检查验收,取得工程质量监督站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及交付使用等手续。

 四、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都要按基建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规定。凡有违犯者,按工程隶属关系,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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