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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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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 强“三类”企业土地变现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青岛市

  【发布文号】青企改调字(2002)25号

  【发布日期】2002-12-04

  【生效日期】2002-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关于加强“三类”企业土地变现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的通知

(青企改调字(2002)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三类”企业土地变现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现就操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实施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企业,必须是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企改调领导小组)批准的停产整顿企业,以及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和实施政府救助的困难企业(简称“三类” 企业)。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对拟实施45号文件的企业,由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要附详细的实施方案);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转报市企改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组织市经委、计委、财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房管局、规划局等部门进行论证;论证后由市企改调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二)被批准实施的企业按照《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收回企业划拨土地)工作程序》的规定,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三)土地出让要严格按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2000〕103号文件《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对批准实施45号文件的企业,土地补偿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应存入市财政土地变现安置职工专户,专项用于困难企业职工的安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经市企改调领导小组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预算执行。对于方案实施中出现的费用预算超支,应报市企改调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追加相关费用指标。企业安置职工的费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其它费用的支出由各归口部门核准,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使用。

  (二)已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财政补助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市企改调领导小组要一企一议,经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比例。

  (三)经批准提高的财政补助部分,企业主管部门要向市企改调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要写明企业基本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职工安置时间、申请数额、资金缺口解决办法,并附安置职工名单。领导小组有关成员进行审核,宗和副市长签发后财政予以拨款。

  (四)各企业在整个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报告,市企改调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定期将完成企业情况形成统一报告,报市长办公会。

  (五)土地补偿费和财政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准用于以下方面:

  1.不准用于购买和更换小汽车;

  2.不准用于出国(境)或在国内考察、参观;

  3.不准用于业务招待费;

  4.不准用于购买住房和住房装修;

  5.不准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

  6.不准用于与安置职工无直接关系的其它用途。

  7.资金使用要增强透明度,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截留,挪作他用。

  各主管单位要从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隐瞒用途、挪做他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OO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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