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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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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保险金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3-16

  【生效日期】1994-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社会保险金管理试行办法

(1994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劳动、人事、民政部门收缴的社会保险金实行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专户储存的范围包括:三部门以往积余的保险金、新收缴的保险金和调剂金。

 二、专户储存办法。(一)以往积余保险金。三部门积余的保险金;属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债券部分,到期后15天内要将本息转入财政专户;借用挪用的资金,要限期清理收回,缴存财政专户。(二)新收缴的社会保险金。劳动、人事部门收缴的保险金,在留下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调剂金和供3个月需要的备用金后,存入财政预算外专户。民政部门收缴的农村养老保险金,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统一提取管理费和备用金后,县(市、区)、市(地)、省分别按85%、10%、5%的比例管理使用,由民政部门缴存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劳动、人事部门应缴存财政专户的保险金和调剂金,县(市、区)、市(地)、省分别于次月10日、20日、月底前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缴存财政专户的保险金,一般按季缴存。具体由财政厅和民政厅商定。

 三、计息办法。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金和调剂金,按银行的存款利率计息(农村养老保险金按民政部规定的利率计息)。为保证及时支付和保值、增值,三部门向财政预算外专户缴存保险金和调剂金时,与财政部门签订存款合同,明确保险金存款的期限、数额和相应的利率、财政部门依此给予计息。

 四、正常开支的社会保险金由三部门提前按年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拨给劳动、人事、民政部门,并及时补足3个月的备用金。

 五、劳动、人事、民政部门应按上述规定及时缴存保险金和调剂金。

 六、财政部门要确保及时支付和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并入保险基金。

 七、社会保险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资金的所有权、支配权不变,仍由劳动、人事、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金的监督、检查,定期审计。

 八、财政部门每季向省政府和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协调委员会汇报一次资金缴存、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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