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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6-18
【生效日期】1999-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1999年3月23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18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加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市民提供舒适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青岛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的精神,我市组建了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并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1993年11月10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规定的赋予巡警部门的部分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责,将由新组建的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行使;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的职责,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为此,决定废止《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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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d/laws/17c77f05ab4fb4fde96201b4572c229096214bc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