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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4-01
【生效日期】1989-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政府关于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的通知
(1989年4月1日)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为进一步调动棉区生产的积极性,抑制棉纺工业发展的盲目性,保证国家调拨、出口任务的完成和我省纺织工业的需要,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8号文《关于提高棉花价格和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九棉花年度起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一定三年。
一、省对市地分别实行调出、调入包干的原则是:棉花包购数,以近几年省对市地确定的定购任务为依据进行核定;纺织工业用棉,以一九八七年底原有纱锭能力和产品结构的实际,以及省政府鲁政发[1988]16号文认定的新增纱锭能力为依据进行核定;絮棉和其他用棉,按原供应水平核定。
二、从一九八九棉花年度开始,全省收购包干基数定为二千二百万担,调出包干基数定为一千五百七十八点五五万担,其中国家调出一千一百五十万担(包括出口),省内调出四百二十八点五五万担。调出基数,减收不减调出。包购基数,超收分成,中央分成30%,省10%,市地60%。省内平衡的资源一千零五十万担,其中,纺纱用棉八百九十四万担;民用絮棉四十万担;其他用棉三十九万担;损耗七十七万担。
三、全省生产的棉花,除棉农自留棉外,必须全部交售给国家,由供销社统一经营、调拨。优质棉基地县的良种棉加工厂,其棉花收购加工调拨按省供销社、省农业厅〔87〕鲁农基地字第19号文执行。包干内和超包干的棉花全部执行国家规定的化肥、柴油等奖售政策和价格、等级标准。
四、包干内用于纺纱的棉花,由市地计委牵头,按照统一平衡、择优分配的原则,优先安排效益好和生产名优特产品、出口产品的企业,然后安排其他企业。对于超包干的棉花,市地分成的部分,可留作本市地经省认定的棉纺企业使用,也可用于省内市地、县之间有组织的协作、联营,但不得开放棉花市场,不得用于自行新建、扩建的棉纺能力。
五、要顾全大局,严肃纪律,确保包干办法的实施。对于包干内和超包干省分成的棉花,必须按质按量上缴。凡完不成上缴任务的,省对市地按欠缴数量销售收入的20%处以罚款,并扣减奖售物资、棉花加价款和棉纺生产计划指标。所得罚款上缴省财政。适当奖励上缴任务完成好的棉花调出单位。此项措施分别由省计委、财政厅、供销社、工商局负责实施。
六、各市地的包干任务首先落实到县(市),县(市)再落实到基层,做到层层负责,确保实现。包干任务不要层层加码。
七、要通过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的实施,充分调动棉农和棉区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努力扩大棉花生产。同时要大力抓好棉纺工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加精梳纱,提高纱支,减少用棉量,促进产品上水平、上档次,带动中、高档棉织品的发展。
八、沿海地区要积极利用现有棉纺厂,大力开展“两头在外”,以进养出业务。其他调入地区,除适当扩大部分棉田面积外,也可主动与产棉区加强合作,弥补本地区棉纺原料的缺口。
九、本办法由山东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分地区棉花调出调入包干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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