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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98-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关于修订《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山东省经济委员会”改为“山东省畜牧局”。
2.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开办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的生产企业,须经省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畜牧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应当将产品质量标准、配方、说明书等材料报省畜牧局审查。经检验合格并领取产品生产批准文号后,方可进行生产。”
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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