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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威政发〔2004〕40号
【发布日期】2004-09-05
【生效日期】2004-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威海市慈心一日捐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威政发〔2004〕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慈心一日捐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五日
威海市慈心一日捐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市每年组织一次“慈心一日捐”活动。为加强对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每年全市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接受的捐赠款。
(二)捐赠资金产生的利息。
二、资金使用
(一)捐赠资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70%用于当年的慈善支出,30%用于资金积累和周转。
(二)捐赠资金由市及各市区、开发区分别管理,统一使用,主要用于全市范围内特困家庭、特困学生的救助,市儿童福利院、老年公寓、聋盲哑学校等慈善公益事业。
(三)使用捐赠资金,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慈心一日捐”领导小组审批。
(四)发放使用捐赠资金,应在媒体上公布。每年3月份集中公布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三、资金管理
(一)接受个人捐款应张榜公布。
(二)接受捐款应逐笔登记,并出具“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由缴款经办人签字后存档;每年集中捐助活动结束后,通过媒体公告捐赠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捐赠资金由市和各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私分。
(四)捐赠资金的募集和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五)从事捐赠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坐支、截留、挪用、私分捐赠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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