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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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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80〕193号文件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0-10-02

  【生效日期】198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80〕193号

文件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

(1980年10月2日)  国务院国发〔1980〕193号文件,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标准,均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普查(其中普查找矿,系指从事地质野外普查找矿的所有基层作业班组,包括随同普查组一起作业的槽井探、坑探、钻探等小组)津贴每人每日提高四角;勘探津贴每人每日提高三角。地质野外队队部,胜利油田的大队部、指挥部及其附属单位的职工,仍维持现行的津贴标准,这次不作调整。

 二、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地区类别划分及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国务院〔64〕国劳字221号和原省人民委员会〔64〕鲁苏字942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享受野外工作津贴的职工,离职在享受野外津贴的驻地学习,发给百分之七十五的野外工作津贴(低于四角的按四角执行);离职到不享受野外工作津贴的地点或单位学习、出差的,自离开野外的次日起停发野外工作津贴,按学习、出差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冶金、煤炭、化工、交通、水利、电力、林业、测绘等部门的野外地质队的普查勘探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可参照调整后的津贴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八0年七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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