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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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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青岛市医疗机构服务项目收费 准(汇编)》有关问题更正的通知

  【发布单位】青岛市

  【发布文号】青价费[2002]23号

  【发布日期】2002-01-31

  【生效日期】2002-01-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青岛市医疗机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汇编)》有关问题更正的通知

(青价费[2002]23号)

2002-01-31

各区、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青岛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下发以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个别医疗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和给付标准等内容存在错漏等现象。为明确规定,规范执行,现就《汇编》中存在的错误及印刷错漏之处勘误校正及补充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住院类

  1、“普通病房床位(甲等)床位费”(见《汇编》P5)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

  达到规定配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必须将房间、床位数量及设备等情况同时向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后的下一月起,该项目方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

  二、检查治疗类

  1、“中医及康复治疗”大类中的“其他疾病推拿”一项(见《汇编》P24)印刷有误,其统筹金支付标准应为“进范围前自负比例50%”。

  2、“一般检查治疗”类中的“小儿头皮针输液”项目(见《汇编》P7)为“范围内”项目,但仅限于参保职工;小儿使用时,不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

  3、“精神心理检查治疗”类中的“穴位按摩配音治疗”和“音乐治疗”项目(见《汇编》P19)系“范围外”项目。书中印刷有误。

  4、“中医及康复治疗”大类中的“电脉冲磁疗”项目(见《汇编》P25)属“范围外”项目。书中印刷有误。

  5、“中医及康复治疗”大类中的“世针”项目(见《汇编》P23)应为“巨针”。书中印刷有误。

  6、“心、脑、血管检查治疗”大类中的“电话遥测心电检查”项目(见《汇编》P32)的统筹金支付标准应“进统筹金前自负比例”为10%。书中印刷有误。

  7、“心、脑、血管检查治疗”大类中的“体外反搏动治疗”项目备注栏中“导管按实耗另收”,应为下一项目“心内心脏电生理检查”的备注说明(见《汇编》P32)。书中印刷错误。

  8、“心、脑、血管检查治疗”大类中的“剥夺睡眠脑电图”项目(见《汇编》P33)的统筹金支付标准应为“进统筹金前自负比例”10%。书中印刷有误。

  9.“一般检查治疗”类中的“电吸痰”项目(见《汇编))P8)的计价单位应为“次”。书中印刷有误。

  10、“呼吸科检查治疗”类中的“全套肺功能”项目(见《汇编》P29)“备注”栏中的“最大能气量”属印刷错误,应为“最大通气量”。

  11、“血透、高压氧碎石治疗”类中的“包舱抢救治疗”项目(见《汇编》P34)“备往”栏中的“指三人以上包舱”属印刷错误,应为“指三人以下包舱”。

  12、“口腔科检查治疗”大类、“正畸”类中的“记存模式”项目(见《汇编》P15)名称应为“记存模型”。书中印刷错误。

  13、“骨科检查治疗”大类的编码(见《汇编》P22)有误,应将“305001--305022”改正为“306001--306022”。

  三、临床检验类

  1、“血清学检验”类中的“爱滋病毒抗体(国产试剂)”、“爱滋病毒抗体(进口试剂)”(见《汇编》P43)、“支原体检测(国产)”、“支原体检测(进口)”、“衣原体检测(进口金标)”(见《汇编》P44)诸项目均应为“范围外”项目。书中印刷有误。

  2、“临床一般检验”大类、“骨髓细胞学检查”类中的“细胞学全套”项目(见《汇编》P35)“备注”中的“过氧化酶染色”应为“过氧化物酶染色”。书中印刷错误。

  3、“临床一般检验”大类、“溶血性疾病检查”类中的“抗人球蛋白(Comb‘s试验)”项目(见《汇编》 P38)中的英文名应为“Coomb’s”。书中印刷错误。

  4、“临床一般检验”大类、“溶血性疾病检查”类中的“抗人球蛋白分型(IgG IgA、IgM、 C3)”项目(见《汇编》P38)与书中项目有重复,删除。

  5“临床一般检验”大类、“临床尿液检查”类中的“尿微量白蛋白定量”项目(见《汇编))P38)名称改正为“尿蛋白定量”。

  6、“血清学及免疫学检验”大类、“血清学检验”类中的“丙种反应蛋白”检验项目(见《汇编》P41)的名称均改正为“C一反应蛋白”。

  7、涉及组织配型方面的检验项目(见《汇编》P45)做如下更正:

  (1) 、“HLA-DR位点配型”项目删除。

  (2)、“HLA-A.B.C位点配型”、“HLA-B27试验”、“HLA-DR,DP,DQ”、“细胞因子CD34”等项目的收费均为“血清学方法”,应在“备注”栏中说明。书中印刷遗漏。

  四、放射检查治疗类

  1、“放射治疗”大类的“钴60治疗”以及“模拟定位”项目(见《汇编》P56)属统筹金支付“范围内”项目,进范围前无自负比例。书中印刷错误。

  2、“放射治疗”大类的“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项目(见《汇编》P57)的统筹金支付范围仍“仅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此项印刷时遗漏。

  3、“X线检查”大类(见《汇编》P54)遗漏“智能化高频乳腺X光机”类项目,现将各项目收费标准及统筹金支付标准补充如下:

普通摄像 次 100元 范围内 含普通标准片2张

放大摄像 次 120元 范围内 含普通放大片2张

电脑引导下定位穿刺并摄像 次 150元 范围内 含胶片、穿刺针另收

电脑引导下美兰定位并摄像 次 200元 范围内 含胶片、药物、一次性穿刺

机械引导下定位穿刺并摄像 次 120元 范围内 刺含胶片

乳腺导管造影并摄像 次 120元 范围内

  注:“智能化高频乳腺X光机”的购入价在50万元以下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五、核医学检查治疗类

  1、“ECT检查”大类中的“肝阴性断层显像”项目(见《汇编》P64)名称应为“肝阳性断层显像”。书中印刷错字。

  2、“核素治疗”大类中的“99锞―MDP治疗”项目(见《汇编》P67)名称应为“99锝―MDP治疗”。书中印刷错字。

  六、手术麻醉类

  1、“耳鼻喉科”大类中的“中手术(一)类中,遗漏“气管切开术”项目,其收费标准为300元/次,属统筹金支付“范围内”项目。

  2、“烧伤、整形”大类中的“切(削)痂大张异体皮打洞嵌植自体皮(20%―30%)”项目(见《汇编》P108),“进统筹金前自负比例”亦应为10%。书中印刷有误。

  3、“烧伤、整形”大类中的“翻身床翻身”项目(见《汇编》P110)属统筹金支付“范围内”项目。书中遗漏。

  4、“医用材料”大类中的“一般一次性医用材料”增加“代膀胱尿袋”、“肛袋”、“碘呋帽”三种材料(见《汇编》P117),其中前二种材料“进范围前自负比例”为10%,后一种材料为统筹金支付“范围内”项目。书中印刷内容错位。

  5、关于允许收费的“手术特殊材料”的统筹金支付范围与给付标准作如下说明:

  (1)、此类材料的统筹金支付实行准入制,凡未列入本《汇编》的材料,统筹金不予支付;

  (2)、已列入统筹金支付范围、但《汇编》中没有逐项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及给付标准的医用材料,按《汇编》P121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价超过1000元的材料必须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纳入统筹金支付。

  6、下列“手术特殊材料”(见《汇编》P118)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其“进统筹金前自负比例”及“最高费用限额”明确如下:

  (1)、“激光打孔纤维管道”的“进范围前自负比例”为30%,“最高费用限额”为15000元/根;

  (2)、“胸腔开胸心肌固定器”的“进范围前自负比例”为30%,“最高费用限额”为15000元/套;

  (3)、“球囊反搏导管”的“进范围前自负比例”为30%,“最高费用限额”为13000元/根。  七、“捆绑式组合”类项目

  各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时,其特殊检查、检验等项目原则上应按《汇编》规定的收费项目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收费明细;个别医院为操作方便及业务需要对部分项目实行“捆绑式组合”收费时,必须将“捆绑式组合”中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属统筹金支付“范围外”项目或“进统筹金前自负比例”项目必须单列。

  凡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捆绑式组合”项目收费,统筹金不予支付;凡组合中含有“范围外”项目或“进统筹金前自负比例”项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费用构成确定该组合项目的给付标准。

  八、其他

  除上述一些涉及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及给付内容的内容外,本《汇编》还对我市原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项目名称进行了规范,并局部调整了原有收费及给付规定中的个别明显错误和不妥之处。凡本通知未涉及到的《汇编》与《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准入目录和支付标准》不同之处,均按《汇编》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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