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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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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行为的意见

  【发布单位】青岛市

  【发布文号】青价费[2002]26号

  【发布日期】2002-02-04

  【生效日期】2002-0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行为的意见

(青价费[2002]26号)

2002-02-04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过近几年的综合整治,我市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特别是自设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行为明显减少,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但一段时间以来,少数部门利用掌握的行政权力,在实施行政审批、审核时,出现了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代其他部门收取各种费用等问题,引起不少反映,损害了政府形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的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内外交往活动的大量增加,上述行为的负面影响会更加严重,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规范。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治理乱收费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建设“五项工程”的精神,以及WTO规则对政府公务行为的客观要求,为规范收费行为,改善政府形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党政机关及受权行使国家机关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在行使职能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两证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实行《收费批准通知书》制度的单位到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签发的《收费批准通知书》。

  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替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代扣代收任何费用。

  三、党政机关应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不准收费,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或经济实体搞有偿服务。

  四、机关事业单位因行使职能需要,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事务性服务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付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将本应是当事人自愿委托性质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在代理服务活动中,不得强制指定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审验、检测、检验等活动,应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六、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强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加入指定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会费、服务费等。

  七、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职权,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八、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没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依据的各类强制性考试,未经人事部、劳动部批准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一律不得收费。

  九、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班应有明确的依据,并严格按规定办理办班许可手续,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定并办理收费许可后方可收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强制推行的电脑软件和IC卡,经物价部门核准后,可收取材料费用(软盘、光盘或芯片)和复制费用,但不得收取软件(IC卡)研制和开发费用。

  十一、严禁将以资代劳费变成强制收费。

  以上意见,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按《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外,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应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物价局《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鲁纪发[1996]11号)中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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