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山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山东省地方法规 >> 山东省政府关于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山东省政府关于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发[2001]128号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2001-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鲁政发〔2001〕12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林业发展的根本措施。近年来,我省许多地方在林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造林绿化进程,实现林业发展目标,必须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可以采取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经营方式,明确林地所有权,放活林地使用权,鼓励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新机制,加快林业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提高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利于调动全社会造林营林积极性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不同的林地类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改革的内容和形式,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互利,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和程序要公开,公平竞争,公正操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坚持依法管理,依法规范林地流转程序,依法确定林地、林木权属,依法保护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持林业政策的相对稳定。己落实林业承包责任制、经营管理效果比较好的,要保持稳定,不能随意变动。

 二、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基本形式

  (一)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道路两侧、城镇村绿化用地的使用权;

  4.按规定批准的成片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

  (二)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

  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跨行政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通过下列形式投资经营林业。

  1.竞价拍卖林地使用权。林地所有者可采取竞价拍卖方式,公开拍卖林地使用权,竞买者出资买断一定年限内林地的使用权。

  2.招标承包。发包方确定标价,实行公开招标承包,承包方一次或定期向发包方上交承包金,或按林木林果收益与发包方比例分成。

  3.租赁经营。出租者与承租者协商确定租金和租赁期限,承租者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依法经营管理森林、林木和林地。

  4.股份合作。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资金、土地、苗木、技术等要素入股合作,按章经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林权制度改革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真正达到活化机制,增强活力,促进发展,提高效益的目的。

 三、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序和主要环节

  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稳步推进。

  (一)搞好规划,落实林地。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全省林业发展目标,搞好本地区的林业发展规划,依法划定林业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二)明晰权属,确权发证。划定林业用地后,要明确四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改制前的林地、林木权属要清楚明确;权属不明晰的,必须先确权,后改制。

  (三)搞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底价。改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林地林木所有者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流转底价。底价应以林地综合生产能力、林木价值为依据,并考虑林地所有者收益、林木管理费用及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综合测算而定。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搞好监督检查,发现显失公正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因地制宜,搞好林权流转。在保证国家和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机制,搞活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根据有关各方的意愿和合同约定,林权可进行再流转。

  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宜长不宜短,应按照经营目的、成材年限、结果情况合理确定。农田林网、用材林一般不应低于一个轮伐期,经济林一般不应低于盛果期;转让面积规模要适度,应根据立地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森林、林木所有权转让,国有林的转让方案要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林的转让方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个人所有的林木,可自主转让。

  (五)签定合同,变更林权。林权流转的双方必须签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签定后1个月内,应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加强管理,搞好服务

  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林业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和广大林农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搞好服务,确保改革取得实际成效。

  (一)规范林业合同管理。县级以上林业合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的要求统一规范林权流转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林业承包合同的纠纷仲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二)严格回收资金管理。林权制度改革中回收的资金,归林权所有者所有。属国家所有的,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林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拍卖金、租赁费和承包费等,必须纳入集体资金管理,优先用于林业建设。林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在林权制度改革中,要明确林地的使用性质,确保按规划用于林业生产,并按合同规定如期完成绿化任务,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要建立健全管护队伍,落实管护措施,加强依法治林,禁止乱砍滥伐。

  (四)搞好配套服务。要重视和加强基层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壮大基层林业技术力量。要积极主动地为林业经营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鼓励林业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搞好生产示范。

 五、切实加强对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林权制度改革是发展林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林业、农业、国土资源、财政、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使林权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开展。

  林权制度改革后,各级财政对林业的投入不能减少,有关林业项目和林业扶持政策保持不变,对用于林业的土地不得重复计征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金融部门要继续给予中长期优惠贷款。对利用荒山荒滩造林的,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苗木补助;对造林护林所必需的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

  各地要搞好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d/laws/3aa8df1e4b4f406dd03bdef2d0e00cf67fc631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