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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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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厂矿企业尘毒危害治理情况和改进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5-21

  【生效日期】1982-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厂矿企业

尘毒危害治理情况和改进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5月21日)  现将省劳动局《关于厂矿企业尘毒危害治理情况和改进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目前,我省尘毒危害和职业病增多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扭转,不仅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而且也有碍“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按照报告提出的改进意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组织落实。

       关于厂矿企业尘毒危害治理情况和改进意见的报告

  最近我们对济南、青岛、淄博三市和齐鲁石油化学总公司、胜利油田等六十多个厂矿的尘毒危害和治理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和改进意见报告如下:

  一九七八年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78〕67号和国务院国发〔1979〕100号文件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指示,做了大量工作,尘毒危害情况有了某种程度的改变。但是从全省情况看,防尘防毒工作还没有真正被重视,尘毒危害仍很严重。据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一年全省对四千五百四十一个厂矿的七千五百一十三个有毒作业点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只占百分之五十五点零五;济南、青岛、淄博三市六十一个单位对扬尘点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只占百分之二十左右。有的单位尘毒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几十倍,甚至几百倍。

  由于尘毒危害严重,职业病人数急剧增加。目前全省共有各期矽(尘)肺病患者和疑似矽(尘)肺病患者约三万人左右。淄博矿务局近十年的统计,死于矽(尘)肺病的人数,已超过因工伤事故死亡的人数。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一年全省对接触铅、苯、汞等十五种毒物的工人查体,查出职业中毒患者和列入观察的对象占查体人数的百分之五点三六。青岛红星化工厂一九八0年对接触铬的职工查体,患铬性鼻粘膜损伤和铬疮的占查体人数的百分之六十四。青岛橡胶二厂患皮肤黑变病的占查体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三。尘毒浓度高,发病率高,已成为发展工业生产的严重障碍。

  尘毒危害这样严重的主要原因是:

 一、领导重视不够。不少人认为这项工作费劲大,效果小,生产还忙不过来,没有时间去搞;还有的认为只要给工人发点保健费就行了,不必大惊小怪,不想去抓。

 二、资金不足。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企业每年应从留用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拿出百分之十至二十用于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大部分单位没有执行。据对淄博、青岛、济南五十九个企业调查,提取用于劳动保护措施的资金平均只占留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百分之四、五,其中有一半以上企业没有提取使用。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用于劳动保护的资金在财务帐没有单列科目,同扩大再生产、生活福利等几项经费混起来使用,因而往往被挤占掉。二是按规定的比例企业提取的资金太少,要基本治理尘毒危害,距实际需要相差很大。如上述五十九个企业中,固定资产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二十二个,按国家规定这些企业每年最多只能提取劳动保护技措费一万二千至二万五千元,连搞一个简单的防尘防毒工程项目也不足。据淄博市化工系统七个厂的计算,“六・五”期间如要基本解决尘毒危害问题,要搞二十七个工程项目,需资金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元。但在这期间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劳动保护技措费只有二百万元,尚缺资金三百一十三万六千元。

 三、组织管理工作和技术水平跟不上。现在绝大多数厂矿企业没有配备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尘毒危害心中无数。有些企业因缺乏技术力量,直接影响着尘毒危害的治理;有些企业虽有了防尘防毒设施,但管理不善,使用效果很差。由于劳保科技工作落后,一些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人体危害很大的化学物质,找不出有效的治理办法。

  此外,不少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还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旧帐未还,又欠新帐。

  为了尽快扭转厂矿企业尘毒危害严重的状况,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经与省经委、计委、财政厅、卫生厅、环保局、建设银行和省总工会研究,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提高对防尘防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尘毒危害不解决,不但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污染环境,而且直接影响到四化建设。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要遵照国务院的规定把防尘防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将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规划。要搞好防尘防毒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各企业的行政领导,每年都要把劳动保护技措资金提取使用、安全生产和治理尘毒危害的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请代表审议监督执行。对尘毒危害严重,能防治而不积极防治的企业单位,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令其停产整顿。

 二、解决资金来源,改进资金管理。

  (1)各企业单位要按国家规定,确保从留用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至二十(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百分之二十)用于防尘防毒设施,并在企业财务帐上单列科目,专款专用。提取技措费多的企业,由自己安排使用;提取技措费少的企业,可由主管局(公司),统一安排,集中使用,但要有借有还,不准平调,以分期分批地解决本系统直属单位的尘毒危害问题。

  (2)企业自力更生搞的防尘防毒项目,回收的原料、产品,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比照省经委、省财政局、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79〕鲁经字182号文件精神,五年内其收入不上交,全部留给企业用于防尘防毒和改善劳动条件。

  (3)企业留用的各项专用基金,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量拿出一部分用于防尘防毒和改善劳动条件。

  (4)企业防尘防毒项目所需资金,自己解决确有困难,主管部门调剂也解决不了的,可向当地建设银行贷款,逐年从企业留用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提取额中归还。

  (5)省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每年要安排百分之十,主要用于上缴更新改造资金企业的劳动保护项目。每年的项目由劳动部门自下而上提出意见,省经委审查平衡,由省经委、财政厅批准下达,省建行监督拨款,并通知各地、市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监督使用。

  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所属企业尘毒危害情况和资金集中情况,每年统一安排一次,下达执行,同时报同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防尘防毒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各级计委和物资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77〕105号文件的规定优先安排解决。

 三、充实人员,加强管理。企业要根据国务院规定,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二到五的比例,尽快把劳动保护专职人员配齐。已建成的防尘防毒项目,要列入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配备必要的维护保养人员,保证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所有企业都要把防尘防毒工作作为责任制的一项内容,明确分工,严格管理,奖惩严明。

 四、建立尘毒检测报告制度。厂矿企业要根据需要,配备专门检测人员和仪器,对本单位的粉尘毒物定期检测,按卫生厅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当前没有检测条件的,可几个企业互相协作,联合测定,或与当地卫生监督部门联系解决。地、市也可以选择条件较好的县(区)试行由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待业青年成立检测服务站担负这项工作。检测服务站为集体企业单位,自负盈亏,以服务为目的,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并进行监督。

 五、加强技术协作。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一定的技术力量帮助有困难的单位解决尘毒问题,合理收取费用。企业主管局和企业的科研单位都要承担一些防尘防毒研究项目。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要加速建设,早日形成一支劳动保护的科研力量。

 六、有些企业单位的尘毒危害和物理性危害因技术或其它原因,暂时不能上防护工程项目的,也要加强防范措施和个人防护,减轻对职工的危害。

 七、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革新挖潜工程项目,一定要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建议各级计委、建委、经委要严格把关,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计划和设计一律不予批准。审批设计及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有劳动、卫生、环保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

  凡设计和制造有尘毒危害的新设备,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防尘防毒的装置和说明,否则不准出厂。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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