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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2-08
【生效日期】1988-0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议
(1988年2月8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完成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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