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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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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青政发[1997]120号

  【发布日期】1997-07-24

  【生效日期】1997-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

(1997年7月24日青政发〔1997〕1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山东省兵役登记办法》,现对我市1997年兵役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有常住户口、1997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二、兵役登记时间为1997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具体登记时间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站确定。

 三、除经兵役登记单位批准可暂缓登记或由直系亲属代为登记外,凡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不参加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四、兵役登记期间,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站应当对年满19周岁至21周岁(21周岁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征公民进行复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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