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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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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消化处置积压房地产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1999]79号

  【发布日期】1999-10-20

  【生效日期】1999-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消化处置积压

房地产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9〕7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停建商品房工程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一)依法处理闲置土地。凡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2年未使用或动工开发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开发准备就序且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停建项目用地,经批准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已经缴纳全部出让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开工建设期限,最长为1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部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或另外调剂安排,并按核定面积一次性延长开工建设期限,最长为1年,继续收取土地闲置费,多余部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计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新项目时,如申请项目与停建项目在建设规模、用途等方面基本相近,应努力实施转换,由立项单位以收购、受让等方式接收停建工程,用新建项目资金启动停建工程。

  (三)对已经资不抵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清偿,其停建项目依法拍卖转让,其中对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拍卖所得应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清偿企业债务。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闲置土地或停建工程2年以上的,未处置前不再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以停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未完建筑物作价,与其他有资质的开发企业合作联建,或停建工程以转换、拍卖、转让、法院裁判等方式(包括清偿银行等债务)处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未完建筑物权属变更手续。

  2.对启动停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给予减免一定数量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3.允许停建项目在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调整原规划设计,或修改建筑设计,改变使用性质,使工程启动后能适应市场需求。

  4.对手续不完备的停建工程,政府有关部门在工程合作、转让、拍卖等处理过程中,要采取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形式,加快处理进度。

 二、切实做好空置商品房的消化处置工作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住房市场消费需求,适度控制房地产开发总量。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由建设部门负责编制,报计划部门审批后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实行项目开发与市场需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项目招标投标四结合,防止土地闲置和商品房积压。

  今明两年,凡商品房积压量大的城市,要严格控制新开工各类商品房项目,除适量经济适用房建设、旧城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商品房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拆迁项目,凡拆迁补偿和安置资金没有足额到位,开发主管部门不予立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经拆迁主管部门监管,不发拆迁许可证;拆迁安置房未落实,不得实施动迁。

  (二)鼓励以房换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参与危陋简房改造,通过以房换地,将空置商品房转化为拆迁安置用房。以房换地后腾出的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时,视拆迁安置费用情况,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腾出的地块可以转让,在转让手续费上给予优惠。同时,受让人仍享受该地块出让金和配套费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在不违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市场行情在3年内缓建商品房并建设临时绿地、临时市场或临时停车场,经营收益归开发企业。

  (三)各级人民政府可定量限价收购一批住宅房屋,通过完善配套、综合整治、环境绿化等措施,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

  (四)各商业银行要对房地产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制定相应的贷款回收计划,通过追索债务,促使开发企业让利降价出售空置商品房。对限价销售空置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

  (五)加大银行信贷对个人住房消费和投资的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扩大按揭贷款购房业务,支持企业和个人运用按揭方式,购买和消化空置商品房;积极组建和发展担保公司,推行多种担保形式,防范金融风险;增加贷款种类,简化贷款手续,鼓励和吸引个人抵押贷款购房;发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作用,发展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积极支持个人以抵押贷款形式购买空置房。

  (六)对空置商品住宅销售环节的税费给予优惠。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契税,免税优惠时间限于2000年12月31日前。对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的空置商品住宅,免收销售环节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费优惠时间限于2000年12月31日前。

 三、全面清查,加快积压房地产处置步伐

  各地、各部门要对停建工程、空闲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进行全面清查,由建设项目法人和投资主体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登记。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地址、规划用途、占地面积、工程进度、资金来源、已投资额、停建空置原因、处置方式期限等情况。未申报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代管。处置空置商品房的重点是1998年6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的空置商品住宅。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主管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集中处理。2000年底前,大城市要把积压房地产数量压缩50%以上,中小城市压缩70%以上。

 四、加强领导,确保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顺利进行

  积压房地产的处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并抓好落实。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财政、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具体负责处置工作的实施。

  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积极研究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监管工作的有效途径,建立起相互通报、前后衔接的办事程序,在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土地供应、开发经营许可等环节上协调一致,进行总量控制,避免形成新的积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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