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山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山东省地方法规 >>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济南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8-26

  【生效日期】2002-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施工以及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

  (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涵,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杆线和管线,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断绝交通或者进行围挡的,通行道与作业面之间应当设立隔离栏(索);

  (二)建设工程的弃土、垃圾应当在二日内清运出施工现场;

  (三)装卸散装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抛撒;

  (四)对水泥、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应当进行围挡,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

  (五)施工车辆运送建设工程弃土、垃圾及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材料时,应当对所运送的材料进行覆盖,不得撒落;

  (六)在道路硬化前,应当对易产生扬尘的路面、工程材料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杆线和管线等施工,除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沥青、水泥路面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切割、开槽,刨挖路面渣土不得堆置在道路中心内侧,应当随挖随清运,回填用料应当随用随进;

  (二)在市区主干道施工,作业面与通行道之间应当采用硬板材料围挡,其他路段施工应当设立隔离栏(索)。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在拆迁施工现场周边设立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临近主要交通道路的一边应当设置金属等硬质板材围挡;

  (二)实施拆除房屋、清运垃圾渣土、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洒水;

  (三)实施房屋拆除时,应当边拆除房屋边清运垃圾渣土,严禁只拆不清;

  (四)垃圾渣土不能随拆随运出拆迁施工现场的,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设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场地,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五)拆迁施工现场内的主要施工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和洒水;

  (六)在运送垃圾渣土的施工车辆驶离拆迁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垃圾渣土进行覆盖封闭,对车辆的车轮和槽帮进行冲洗或清扫;

  (七)遇有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拆迁施工。

  第七条 从事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

  (二)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三)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四)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

  (五)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

  (六)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七)运输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八)运输时发现沿途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项和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d/laws/4dd436c0ca8d1ad5ff4dabe27b62cdbf14de95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