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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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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单位】81505

  【发布文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发布日期】1999-12-15

  【生效日期】1999-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现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市政府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所辖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县(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市、县(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必须先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筑安全生产资格审查手续;外地进济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进济建筑安全生产资格审查手续。建筑企业领取建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揽建筑工程。从事垂直运输机械,架设机具拆装和起重吊装工程、拆除工程、基础和地下工程等特殊专业施工单位,必须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特殊专业安全施工审查手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应持建筑安全生产资格证、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建筑安全监督手续,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二十天内,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施工安全管理资料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事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搭设、架设机具拆装、临时用电架设和起重吊装工程等安全重要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操作证书后,方可从事专业操作。

 五、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配备与工程量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对工程进行安全监督。专职安全人员应当具备工程建设和安全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后,实行持证上岗。建筑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人员应当随时进行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按规范和标准检查各项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保证设施和装置完好、有效。建筑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安全带和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施工,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周边应当设置围档,施工时应按规定架设安全网、设置防护栏,在工程危险部位必须设置警示牌。多层、高层工程或在临街及人流密集区域施工的工程,必须实行全封闭防护。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深基坑施工或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附近和密封防震、易燃易爆区域施工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周围环境、设施及建筑物的安全。

 七、建筑施工企业购置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品、垂直运输机械、架设机具、电气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其技术指标和安全生产性能必须经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安装架设施工机械、机具和施工用电,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接受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定期检测。

 八、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畅通。建设单位不得干预建筑施工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活动,不得强行指令购买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械、机具和安全防护用品。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施工企业不得施工。

 九、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用品。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伤或死亡责任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式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标志的;

  (二)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三)使用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四)不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施工机械、机具施工用电、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五)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危及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及健康的;

  (六)深基坑施工不采取防护措施,危及毗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七)临街或临近高压线施工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人员,安全重要岗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无证上岗作业的。

 十三、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建筑施工企业,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安全生产资格证和专业施工审查手续或未按办理进济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的;

  (四)施工现场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施工现场被查封后擅自启封施工的;

  (五)多层、高层工程或在临街及人流密集区域施工的工程,未按规定实行全封闭施工的;

  (六)发生伤亡责任事故、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后迟报、瞒报、擅自处理的。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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