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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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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小型企业车辆配置和恢复征收小轿车附 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5-04

  【生效日期】1992-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型企业

车辆配置和恢复征收小轿车附加费的通知

(1992年5月4日鲁政办发〔1992〕4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小型企业进一步搞好生产经营,加快发展,省政府确定,适当放宽对小型企业的车辆配编范围,并恢复征收小轿车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效益好的小型企业,可按下列标准配备小汽车:

  (一)年产值250万元,实现利税25万元,完成上缴税金5万元的企业,可配备国产面包车或国产吉普车1辆。

  (二)年产值500万元,实现利税50万元,完成上缴税金13万元的企业,可配备桑塔纳以下小轿车1辆。

  (三)年产值1000万元,实现利税100万元,上交税金35万元的企业,可配备桑塔纳或标致同档次轿车1辆。

  (四)年产值2000万元,实现利税200万元,上交税金70万元,且有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可配备奥迪同档次轿车1辆。

 二、其余各级配备小汽车的范围和标准仍按省政府《关于汽车管理的暂行规定》(鲁政发〔1981〕71号)执行。各级各单位要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严格按照规定配备车辆。不履行社控审批手续的按违控处理。

 三、从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恢复执行省政府《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行政经费的通知》(鲁政发〔1988〕148号),对山东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及城市街道企业)购买小轿车恢复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计征比例:除进口小轿车仍征收30%、奥迪25%不变外,桑塔纳、标致同档次车调整为20%;北京213吉普车、原苏联和东欧国家进口的车调为15%,行政、事业单位减半征收。征收的小汽车附加费仍专项用于发展文教事业。其他事宜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控办《关于颁发征收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实施细则的通知》(〔1988〕鲁控办字第3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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