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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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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1-03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2年1月3日鲁政发〔199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切实加强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外生育子女者,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是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而征收的补偿性资金。必须加强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保证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计划生育部门具体使用。

             第二章 征收办法

 第五条 计划外生育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性收入总额中各征收10%。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到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二胎生育规定但无生育证而生育第二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性收入总额中各征收20%。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到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不按计划生育的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按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任何单位不得减免。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一次交清,对确有实际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征收单位批准,可分期交纳,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 征收单位:农业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城镇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城镇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征收;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征收。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时,由调出单位办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手续,未征部分由调入单位继续征收。

 第八条 征收程序:

  (一)征收单位对计划外生育者,按有关规定及时签发《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格式一)。

  (二)计划外生育者接到征收通知书后,要在回执单上签字,并按要求及时交款。如对征收单位的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复议。

  (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单位可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人员须经征收单位考核合格后,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格式二)。征收时必须出示此证。

  (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时应向缴款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格式三)。

 第九条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应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并加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章。票据的管理、使用、缴销等,严格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缴款人有权拒绝交款:

  (一)计划外生育者未收到有效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统一制发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的;

  (三)征收人员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困难地区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

  (二)个别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的误工或营养补助;

  (三)个别计划生育受术者、节育并发症患者的路费补助;

  (四)节育手术费支出补助;

  (五)县、乡(镇)、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费支出;

  (六)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生活补助及公务费支出;

  (七)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补助;

  (八)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二女结扎父母的养老保险金补助。

 第十二条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数额较大的,要建立计划生育后备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以用于今后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补充。建立基金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县、乡两级核算。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外生育费收支的核算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户储存、审批拨款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由县、乡两级分成使用。分成比例:县级20%,乡(镇)80%(含管区、村级开支)。计划外生育费数额较大的地区,市(地)可提成一部分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提成比例不得超过征收总额的5%。

 第十五条 管理程序:

  (一)乡(镇)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要及时、全部缴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上缴县(市、区)财政局专户储存,县(市、区)财政局和计生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乡(镇)(含管区、村)使用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坚持“先缴后用”的原则,在分成指标内由乡(镇)计生办按季度编报详细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审签由乡(镇)财政所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计生委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对县计生委汇审的用款计划审定后,按季(或月)将款拨乡(镇)财政所,并将拨款单一联退县计生委,乡(镇)财政所收款后及时拨乡(镇)计生办安排使用。

  县计生委使用计划外生育费时,必须在分成指标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用款计划,经审批后按季(或月)拨款。

 第十六条 县、乡计划生育部门必须配备专职会计和专职出纳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具体负责计划生育费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核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计划外生育费要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单项支出在200元以下的由乡(镇)计生办主任审批;200至1000元的支出由乡(镇)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审批。大项支出,必须经乡(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计划外生育费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准借支、挪用,更不准用于发放奖金和实物。

 第十九条 县、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设置计划外生育费会计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收支总帐和明细帐,随时记录检查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终了,乡(镇)计生办要向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报送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县级计生委汇总后连同本级支出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市(地)计生委和财政局;市(地)计生委于每年6月、12月终了后20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上报省计生委和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计生委、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地)计生委和财政局,由市(地)两委、局汇总报省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省、市(地)两级也要定期组织抽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将本地区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审计工作计划,实行定期审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坚决制止借支、挪用、挥霍计划外生育费等违纪现象。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每半年向群众张榜公布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征收部分要按村(居委会)公布计划外生育者的姓名与应缴、已缴计划外生育费的数额;支出部分要按项目公布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乡(镇)每年要将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并纳入县、乡人民政府《人口控制目标责任书》中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在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挪用、挤占、挥霍浪费计划外生育费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该征不征、明征暗退或任意减免的;

  (三)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为名,变相出卖计划生育指标的;

  (四)伪造、出卖或私自转借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有关凭证、证件的;

  (五)隐瞒、截留、贪污、私分计划外生育费或变相私分收缴财物的;

  (六)对检举揭发违章、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

  上述行为,有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1.《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格式

    2.《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格式

    3.“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格式

 格式一: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

                           编号

  _____(男方姓名)

  _____(女方姓名)

  你们于___年___月___日计划外生育第___胎,违反了计划生育法规,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决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_____元。请务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款一次性交至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如不服,可在接此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议,如不按时交款又不申请复议,将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银行存款利息加收滞纳金。

                    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

                          (盖章)

                         或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回执

                         编号

  于   年   月   日收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送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

  (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缴款对象、一份交缴款对象所在单位。)

                        _____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二:

----------------------------------

|               |  -----------   |

|    计划外生育费     |  |         |   |

|               |  |  持证人照片  |   |

|       征       |  |         |   |

|               |  | (发征单位钢印) |   |

|               |  -----------   |

|       收       |----------------|

|               |  征  收  | 县(市、区)|

|               |  单  位  |   乡(镇)|

|       证       |--------|-------|

|               |  持 证 人 |       |

|               |   姓 名  |       |

|               |--------|-------|

|  一九九 年 月签发    |  编  号  |       |

|               |        |       |

----------------------------------

 格式三:       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

                         编号:

  缴款人姓名:   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

| 缴款项目 |胎 次|应缴金额|实交金额|欠交金额| 备   注 |

|------|---|----|----|----|-------|

|计划外生育费|   |    |    |    |       |

|------|---|----|----|----|-------|

| 其他罚款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征收单位(盖章)  收款人(盖章)  缴款人(盖章或指印)

  (本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据,第三联:记帐,第四联:交缴款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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