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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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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 强建设用地管理和下放部分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1-16

  【生效日期】1995-0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和下放部分

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5年1月16日)  根据《土地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严格土地审批管理,提高土地审批工作效率,现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征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按程序提交省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耕地200亩以上(1000亩以下),非耕地3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征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政府,按程序报分管省长审批,其中重大建设项目征地由分管省长视情确定报省长审批。

 三、省政府授权省土地管理局代省政府审批耕地200亩、非耕300亩以下(不含市地县权限范围)的建设用地。

 四、省土地管理局使用“鲁政土字[19××]××号”的文件字号审批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由局长签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要求印制后,到省政府鉴印。

 五、以上征地事项(包括授权省土地管理局审批部分)的申报文件,均应按规定由市政府、行署报省政府。市地、县权限内的土地审批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计划和我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用地,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各级计划、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用地的检查、监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使我省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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