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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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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7-20

  【生效日期】1992-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我省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工作的通知

(1992年7月20日鲁政办发〔1992〕6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七日,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批准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共同拟定的关于改革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方案,并决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在统计工作和对外签约中一律使用法定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为做好我省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改革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一九九二年起,我省用6年左右的时间,有步骤地完成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国家法定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是:

                 2

  平方公里(100万平方米,km )

               2

  公  顷(1万平方米,hm )

            2

  平方米(1平方米,m )

 二、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中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工作,一九九二年组织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一九九三年起全面铺开,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过渡,自二000年起,不再使用市制计量单位。特殊情况,只允许把市制计量单位注在括号内。

 三、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和各部门、单位对外签约,在一九九二年要率先采用法定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军队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计划、表报,从一九九三年起一律使用法定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必要时把市制单位注在括号内)。

 四、教育部门“八五”期间要在所有新编、再版的教材中使用法定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报纸、刊物、图书、广播、电视等新闻出版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改革的有关知识,并带头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五、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是我国计量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订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为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省政府确定成立山东省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意义和新旧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知识,使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工作家喻户晓,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一九九二年,省政府选择龙口市、肥城县作为省级试点单位,各市地也要选择一个县(市、区)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探索在土地管理、农业生产中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方法、步骤和工作量,为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工作的全面铺开做好准备。

 七、改革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工作所需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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