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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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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我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0]22号

  【发布日期】2000-03-21

  【生效日期】2000-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环保局关于

我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2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关于我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我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政府:

  1999年12月9日至11日,国家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检查团对我省及济南、青岛两市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团对我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我省及两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给予了充分重视,在全社会进行了认真的宣传发动,并把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纳入了制度化、法制化管理;有效地控制了进油渠道,加大了关闭取缔小(土)炼油专项治理力度,堵住了含铅汽油来源。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检查团也指出了我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加强调查研究,详细准确掌握小(土)炼油具体情况,继续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搞好配合,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加强环保监测硬件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手段。

  根据国家检查团的检查情况和提出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石油公司共同组织实施。省环保局对全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销售的无铅汽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不准销售,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犯规定销售含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大管理力度,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级石油公司要加强全省无铅汽油批发业务的管理,保证全省无铅汽油的油品供应。

 二、强化措施,全面完成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济南、青岛、烟台等9个应于1999年7月1日前完成任务的重点城市,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巩固淘汰含铅汽油工作成果,努力控制汽车尾气污染。其他市地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29号文件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77号)抓紧组织部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于2000年7月1日前完成任务。

 三、抓好停止生产70#汽油工作。国家明确要求,2000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70#汽油。此项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省环保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化厅参加,对我省小炼油企业停止生产70#汽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仍未停止生产的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取缔“土炼油”的监督管理。结合正在进行的“五小”企业关停工作,对“土炼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油田所在市地经贸、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采取统一行动,对油田周围和边界地区的个体土法炼油依法进行取缔。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山东省环保局

                           二000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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