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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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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咨询委员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5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10-17

  【生效日期】1989-10-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咨询委员会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实施“火炬”计划和《青岛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规划纲要》,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在我市开发高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作用,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专家咨询组织,归口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第二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为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高新技术开发指导委员会提供开发高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接受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计划、开发项目和产品进行咨询、论证,对新技术开发企业的认定进行评议;

  3、开展与国内外高新技术开发机构、企业集团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4、促进我市企业界与科技界的联合,帮助建立的科技开发实体,协同开发高新技术产业;

  5、对我市开展高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战略、方针和政策进行科学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政策性建议。

 第三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参与制订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参与讨论我市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以及重大的科技政策措施,并提出建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市政府召开的科技工作会议、市高新技术开发指导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具有一定成就;

  3、在技术经济、企业管理、产业政策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或专业知识;

  4、现任高级技术职务并具有明显专长;

  身体健康、尚能承担某些咨询业务的离、退休专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亦可聘为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第五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聘任。

 第六条 外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单位中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专家,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愿意应聘的,经市政府批准,可聘为“驻外地咨询委员”。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国外进修、留学人员,凡愿意为我市开发高新技术作贡献的,按规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可聘为“特聘咨询委员会”。

 第七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义务聘任制,聘期为三年。期满后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续聘的,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意,可以连聘。对期满不再续聘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给荣誉证书。

  聘任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承担咨询任务的,作为辞聘或解聘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正、副秘书长各一人,专业组长若干人。

  上述人员组成咨询委员会常务会议。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负责主持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业组长联席会议,签署以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常务会议名义提出的研究、咨询、论证、评议等报告以及重要的政策性建议。

 第十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联络各专业组的活动,协助主任、副主任组织跨专业组的专项研究、咨询、论证、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组长负责主持专业组会议,组织开展专业组的咨询工作,签署以专业组名义提出的研究、咨询、论证、评价等报告。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由正、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各专业组设秘书一人。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设生物技术、微电子及计算机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精细化工、海洋开发、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市场与经济效益评价、高技术企业管理、高技术产业政策、高技术人才培训和交流等专业组。

 第四章 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筹集。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咨询委员会对市党政领导机关委托的各项咨询任务,实行义务服务;对市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咨询、论证、评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可适当收取咨询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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