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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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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制止单位购买私房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10-04

  【生效日期】1983-10-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

《关于制止单位购买私房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10月4日)  市政府同意房产局《关于制止单位购买私房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房产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房产管理对各单位执行房产政策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已购买私房的单位要向市政府写书面检查报告,并抄送房产局,由房产局负责处理。今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购买私房时,必须报经房产局批准。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单位购买私房的报告

  近一、两年来,一些单位通过购买私房,变相买卖宅基地的现象较为突出。根据我们初步了解,有30余个工厂、企业、集体单位动用公款,以生产工作需要和安排职工住房为借口,违背中央早在1956年规定的停止向私人购买房屋的指示,以高出房屋造价三至四倍的价格与私房主自行成交,偷漏国家契税,使大量现金流入私人手中。有的单位为在浮山所、湛山村占一块好地盘,不惜出高价买社员的旧房,变相得到了宅基地。市区大队的一些社员,则利用各种手段向大队要地建新房,将旧房高价出租、出卖、这些现象已严重影响政府对私人房产的正常管理,造成旧城改造拆迁私房的困难,助长了个别人利用私房买卖搞投机倒把的活动。为制止单位购买私房,特提出如下意见:

  1、根据中央办发〔1980〕75号文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的规定精神,今后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购买私房,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银行拒绝付款,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2、凡已自行购买私房的单位,应即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补办买卖手续、没收非法所得或解除买卖关系的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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