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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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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我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1999]40号

  【发布日期】1999-06-03

  【生效日期】1999-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6月3日鲁政办发〔1999〕40号)沿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农业部决定,从今年开始,北纬35°以北的黄海海域,休渔期延长半个月。具体休渔时间从7月1日零时至9月15日24时。为确保农业部新伏季休渔制度在我省全面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好今年的伏休秩序,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海洋捕捞计划产量“零增长”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是国家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搞好伏季休渔是为了保护广大渔民的根本利益,对确保渔民增收、增效和渔区的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我省春汛生产因受气候、资源和市场影响,海洋捕捞生产效益下降,部分渔船停产歇业。加之新的国际海洋制度的形成和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的实施,我省传统作业渔场面积减少,这对渔民增收、渔业增效、渔区稳定带来一些困难,同时也加大了今年伏休工作的难度。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伏休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层层落实伏休管理责任制,切实把伏体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要组织水产、渔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规事件。对重点地区要派出渔政船进行巡回检查,对重点地区派驻工作组,以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宣传,强化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采取多渠道、多层次进行休渔宣传,宣传工作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渔民群众的休渔意识,把伏季休渔变为广大渔民的自觉行动。要争取社会各界对伏休工作的关心和扶持,协调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伏休期间,要真正做到船靠港、网入库、人上岸、证集中。

 三、令行禁止、坚决执行休渔规定

  (一)渤海常年禁止拖网渔船作业,其他作业渔船,要严格按照《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农业部1991年第6号令)执行。在渤海沿岸纳水的单位必须按照农业部同意的《关于渤海区防止引用海水损害幼鱼幼虾资源的暂行规定》设置有效防网或按规定时间纳水。

  (二)从今年开始,北纬35°以北的黄海海域,7月1日零时至9月15日24时,禁止所有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三)北纬26°至北纬35°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6日零时至9月15日24时,禁止所有拖网(桁杆拖虾暂时除外)和帆张网作业。

  (四)我省禁渔区线内的黄海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5日零时至8月19日24时。

  (五)在山东南部海域拖网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修改为9月16日至10月31日,张网、刺网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不变,仍为8月20日至10月31日。

  1999年伏季休渔管理具体方案由省海洋与水产厅制订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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