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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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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缴非法枪支弹药的通告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6-12

  【生效日期】1995-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缴非法枪支弹药的通告

(1995年6月12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各类枪支弹药。凡属非法持有的军用枪、小口径步枪及其他射击运动用枪、猎枪、火药枪、气枪、麻醉枪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等仿真枪和各种手枪及各类弹药等,一律查缴。

 二、凡经合法渠道购卖的民用枪支,符合持枪条件但尚未办理持枪证的,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之内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持枪证。逾期不申报的,以非法持枪论处。

 三、凡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使用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问题,并将枪支弹药及制造枪支的工具及原材料上缴公安机关。对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主动交代问题并缴出枪支弹药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抗拒不缴或者继续从事非法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枪支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对违法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同时没收非法所得;对非法私藏、持有、携带、使用枪支的个人,情节较轻的处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或者收容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责任举报涉及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在严惩。举报电话分别是:青岛市公安局:2868584、2864925;市南公安分局:2864373;市北公安分局:3834115;四方公安分局:3720705;李沧公安分局:4842305;崂山公安分局:8897145转2088;黄岛公安分局:6852681;城阳公安分局:7895525;胶南市公安局:663498;胶州市公安局:712451;莱西市公安局:883613;即墨市公安局:812054;平度市公安局:762020。

 六、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向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非法枪支弹药的查缴工作。

 七、本通告自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青政发〔1995〕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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