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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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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村民委员会建设中 个问题的决定

  【发布单位】815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11-20

  【生效日期】1984-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村民委员会建设中几个问题的决定

(198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民居住地区普遍建立这一组织,充分发挥自治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是农村基层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关于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规定,对有关的几个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履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任务,即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乡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协助乡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工作和生产建设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的规模,一般以原生产大队的范围为宜,个别乡村生产大队,多数村民提议以自然村建立村民委员会,经乡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分设,但要保护好集体财产,不使受到损失。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本着“方便群众,有利自治”的原则,划分若干村民小组。

 三、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数,由村民讨论决定,村民多的可设五至七人,村民少的可设三至五人。

 四、村民委员会下设民政、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体育等委员会。管辖范围比较小的村民委员会,也可只设民政、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等委员。

 五、村民委员会和村的经济组织,需要分设的可以分设,较小的村不需分设的,也可以一套班子两个牌子,履行村民委员会、经济联社的双重职能。

 六、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及其下属各委员会成员,都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个别不称职的,经半数以上村民通过,随时可以罢免。

 七、村民委员会建立后,要开展创建模范村和五好家庭的评比竞赛活动,每年评选一次。对评选出的模范村和五好家庭要进行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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